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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唯壹的房子能執行嗎?

老賴是否只有壹套房可以執行要看情況:

(1)被執行人唯壹房屋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

(2)被執行人有租房收入的,其現在居住的房屋不屬於必要房屋,可以強制執行。能否被法院強制執行,要看實際情況。有下列三種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老賴的唯壹房屋:

1.有扶養義務的被執行人名下有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其他住宅的。被執行人有贍養義務的,被執行人是70歲老人且其成年子女有房的,可以執行被執行人唯壹的房屋;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以逃避債務。被執行人為了逃避債務,故意將房屋轉讓,只留下壹套房屋。在這種情況下,唯壹可以執行的房子;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提供居住用房,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房屋可變價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法院在什麽條件下可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唯壹房屋?

第壹種情況,如果對被執行人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有其他必要的房屋來贍養他的生活,比如妳是壹個老人,那麽雖然妳名下有壹套房子,但妳兒子有很多套房子,他足以保障妳的生存。

第二種情況,在執行依據生效後,如果被執行人為了逃避債務,轉移了自己名下的其他財產,本來就有財產,甚至有多處財產,但是在執行依據生效後,為了逃避債務,將自己名下的財產進行了轉移和轉移,導致只有壹處財產,不是保護的對象,因為妳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

第三種情況,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和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提供可居住的住房。比如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提供臨時周轉房。同時,規定還提供了可選方案,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房屋可變價格中扣除5至8年的租金。事實上,這建立了壹個鼓勵合作和執行的機制。

第四種情況,如果執行依據本身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麽法院必須按照執行依據確定的內容執行。但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租房子,可能會有周轉期,所以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上述情況說明,法院對“唯壹住房”的強制執行,在有效打擊老賴的同時,仍然維護了被執行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權利,不至於使其無家可歸。

建設法治社會,推進依法治國進程,應該有壹個好的制度設計,降低債權人的成本,增加不講誠信者的負擔。有條件執行“只限住房”新規,可以最大限度地壓縮老賴的生存空間,迫使其自覺履行義務。進而增加辯護人的信心,維護生效裁判文書的尊嚴,增強公眾對規則的信仰和對法律的敬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第二百五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