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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糾紛案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9月22日上午公開開庭審理了鄭、等12人訴蘭陵縣人民政府撤銷房屋征收決定壹案。值得註意的是,這場普通的行政訴訟竟然吸引了山東省17名副市長、33名省廳領導等200多名政府官員出席。這個案子怎麽了?為什麽會有這麽多領導來參加?

據本案原告律師王維舟介紹,本案是壹起典型的房屋糾紛案件。2065438年8月18日,蘭陵縣人民政府發布《蘭陵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蘭陵鄭錚公告第1號),決定將中興居委會片區劃定為棚戶區,實施房屋征收征用。“中興路以西、包惠路以北”的征收範圍包括原告的房屋和院子。原告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明顯違法,應依法予以撤銷,故委托北京市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維舟、夏濤代為提起行政訴訟。

2065438+2005年6月28日,上訴人向臨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臨沂中院宣判,壹審判決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上訴人認為,壹審判決明顯違法,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因此,他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法院決定公開審理此案。上訴人鄭等人及其代理律師、被上訴人代理律師及副縣長到庭,山東省人民政府組織山東省33名廳局負責人、17名副市長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員約300人到庭旁聽。

庭審中,雙方就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合理、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補償安置資金是否到位、原審判決是否正確等六個關鍵問題進行了激烈辯論。王維舟律師和夏濤律師代表法庭充分發表了意見。萬典律師對本案作出的質證意見達5000字,代表法庭的意見達7000余字,對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合法性、合理性進行了逐項分析。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山東省法制辦副主任朱曉峰分別就此案及庭審活動接受了媒體采訪。

圖為王維舟律師接受記者采訪。

萬典律師意見全文如下:

關於、鄭、等12訴蘭陵縣人民政府撤銷房屋征收決定案的代理意見。

審判長和審判員:

接受、鄭、、等12人的委托,北京市萬典律師事務所委托、在訴蘭陵縣人民政府撤銷房屋征收決定案中擔任其代理人。經過開庭前的案卷研究、案情分析、庭上調查,我已經全面、客觀地掌握了案情。現結合法律法規發表以下意見,請予以關註和參考:

第壹個焦點,壹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第壹,認定事實錯誤的問題。

1,壹審沒有陳述雙方證據可采的理由。

《法官行為規範》第51條規定了普通程序案件裁判文書中的事實認定部分。

(壹)表達客觀,邏輯嚴密,用詞準確,避免使用明顯的詞語;

(二)準確分析和說明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是否被采信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

(三)對舉證責任、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明標準要合理說明。

壹審中,被上訴人的證據疑點重重,不具備合法性、關聯性和真實性,但壹審實際上采納了被上訴人的全部證據。代理人對被上訴人的證據進行了逐項質證,發表並提交了5000字左右的質證意見,但壹審判決書並未作出任何說明。當然,證據的證明力和可以證明的事實也沒有說明,明顯違反了法官的行為準則。壹審對證據的采信和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2.壹審認定事實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首先,壹審中,被上訴人僅提供了文件本身,並沒有照片、視頻、公證書來證實這些材料已被張貼、公示。代理人認為文件本身不足以證明這些材料確實張貼了公告,故被上訴人未依法張貼公告,被上訴人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張貼公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應當認定為無證據。

關於被上訴人提交的視聽資料,這些資料是在壹審開庭當天提交的。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上訴人認為他們超過舉證期限,拒絕質證,證據不予播報和質證。我認為壹審采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在法庭上互相質證。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的規定”。

其次,壹審在“本院認為”部分擴大了“事實認定”。

壹審的“事實認定”部分沒有認定被上訴人的房屋征收符合《專項規劃》以及“對被征收房屋及其附著物進行了調查登記,調查登記的範圍包括已確認和未確認的房屋及附著物,被告對調查結果進行了公示”,因為被上訴人沒有證據,但法院認為其中壹部分被認定為未認定的事實,這顯然是錯誤的。

第二,壹審適用法律錯誤。

壹審根據字199797號批復、《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以戶口由農村轉為城鎮為由,認定涉案土地屬於國有土地。

但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作出如下解釋(國發函[2005]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三十壹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作如下解釋:1 .該規定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後,其成員全部隨土地征收轉為城鎮居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剩余的少量集體土地可以依法征收為國家所有。?二、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可見,戶籍變更並不導致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征收的法定程序也應當履行。本案中,蘭陵縣沒有給農民壹分錢的補償,也沒有要求農民將土地交給政府,土地仍然屬於集體土地。

《臨沂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規定》已經廢止,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評估辦法》相抵觸,屬於違反上位法。

第二個焦點:補償方案和意見是否合法合理。

第壹,被上訴人實施的補償方案的實體內容不合法、不合理。

壹審認為,被上訴人的賠償方案合理合法,但壹審判決僅從賠償方案的制定程序上進行了形式上的審查,未對實質內容進行審查。代理人認為,房屋征收的主要爭議是征收補償,征收補償方案的符合性和合法性應是征收決定案件的重點審查內容。關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都在媒體上發布:“人民法院無論是與征收決定有關的訴訟,還是與補償決定有關的訴訟,都應當堅持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相結合的原則。”壹審的做法明顯錯誤。

在這種情況下,補償方案中存在的嚴重問題如下:

1.補償方案違法規定土地和房屋分別補償,操縱幹預評估機構評估,限制被征收人應得補償。?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如實出具評估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評價活動和評價結果。

《山東省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包括房屋的裝修價值和附著在房屋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建築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其價值的因素。

眾所周知,我國法律的壹貫原則是“房隨房走,房地不可分”。房子離開了土地,就只是磚、瓦、鋼筋、水泥,不會有正常的市場價值。然而,被上訴人的征收補償方案(第3項,第1項,第1項等。)規定。

這樣的規定明顯違反了《山東省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包括房屋裝修價值和房屋附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規定;如果被上訴人制定了這樣的方案,鑒定機構就只能以分割處所的方式進行鑒定,這顯然幹擾了鑒定機構的鑒定工作。

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和《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十二條禁止幹擾、限制評估機構正常評估的規定。

2.限制土地使用權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實行不同的評估標準。

被上訴人補償方案第五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建築容積率大於1的土地使用權不予補償,建築面積小於1的,按照評估機構評估的價格予以補償。”

這壹規定的結果是,對於兩層以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只能得到成本價而不能得到市場價。比如妳有100平方米的土地,160平方米的建築物,那麽被征收人只能得到建築成本價。我們房子的價值是由建築安裝成本、土地、地段、增值收益等多種因素構成的。那麽我們被征收人的補償是

被上訴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均屬於17層的高層建築,其容積率遠大於1,但所有建築均含有土地使用權價值,均為市場價。

代理人認為,對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實行不同的評估方法明顯違法,是對被征收人應得補償的惡意限制。這樣的方案也幹擾了評估機構的正常評估。

3、按照最低標準,停工補貼不符合被征收人的實際損失。?

被上訴人的補償方案第八條第四項第1項的規定是臨沂市最低工資標準按照1300元/人/月,在《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山東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中確定。實際上,被征收人的職工工資都在3000元/月以上,政府作出這壹規定限制被征收人的正常收入,明顯侵害了權益。

4.高級池的價格。

臨沂市房屋征收補償暫行規定:“高層安置優待。安置房套內面積原則上不小於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符合原套內面積增加的公攤面積按建安成本價計算,增加的建築面積按市場價計算;不足部分將以貨幣補償價格收回。"

建安的成本價就是重置價。根據《臨沂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該住宅樓重置價格為800-1200元/㎡。本案中,被上訴人的安置房為高層,但分攤部分為1800元。

5.有些補償標準是政府規定的,是不合法的。

被上訴人的補償方案規定,搬遷費由政府定為8元/㎡,只能評估特殊設備;裝修60元/㎡或者30元/㎡。

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對被征收房屋內部裝修價值、機器設備和材料搬遷費用、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由被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規定”。

對於非房屋居住的,最多只能增加20%的補償,停產停業不合理。停產停業是客觀存在的,應該得到補償。增值房屋應參照增值收益法或市場比較法進行評估,並給予合理的價值補償。

6.補償方案缺少重要內容。

被上訴人制定的補償方案缺少“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認定及《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要求的其他因素、產權調換房屋的土地是土地劃撥、土地出讓等與被征收人利益密切相關的因素。?

二是補償方案未依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1.未履行征求公眾意見的法定程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制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壹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

壹審認為,被上訴人公布了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草案,但草案未告知被征收人表達意見的權利、表達意見的方式、渠道和期限。即使張貼了草案,也毫無意義,被征收人也無法發表意見。或許被上訴人認為其已經刊登了《征求公眾意見通知書》,告知了表達意見的權利,但公告日期為2065438+11 2005年5月。由於被上訴人之前並未告知公眾表達意見的權利和途徑,因此推定該通知存在,為2065438+65438 2005年5月。

此外,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等因素,以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土地與被征收人的利益密切相關,甚至都沒有寫入補償安置方案,更不用說征求公眾意見了。這些問題都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但被征收人不能發表任何意見。

聽證會不公開舉行,沒有公示和通知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是由征收辦組織的,補償方案沒有修改,不符合要求。

聽證會之前並沒有通過公告的方式告知,所以政府是否以及何時組織聽證會,被征收人不得而知。沒有知情權就沒有參與權,違反了《山東省行政程序條例》第三十三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前15公告下列事項: (壹)聽證會的時間、地點;(二)擬作出的行政決定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3)申請參加聽證會的時間和方式。”的規定。

專家論證會沒有專家,純粹是走個形式。

壹審認為,被上訴人召開專家論證會,專門研究補償安置方案。

專家爭論,但是誰是參與者?縣發改局、住建局、規劃局、房產局、國土局、卞莊街道辦等。都是縣政府下屬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說沒有人是相關領域的專家,沒有人是研究咨詢機構。這些人有沒有出具論證意見的資格和能力?這樣的專家論證有什麽意義?

另外,經過仔細審查,這份論證報告中的依據:比如占地面積、戶數、宅基地數量與其他文件中的數據不符,所謂征求意見的事項也不存在。

《山東省行政程序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研究咨詢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意見應當作為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可見,這壹論點所涉及的程序、人員、引用的數據,都是不合法的、錯誤的。結果能正確嗎?

3、壹審認定沒有依據。

這個補償方案存在這麽多嚴重的問題,壹審卻認為被上訴人履行了征求公眾意見和聽證的程序。可見,壹審純粹是走形式,對庭審中的質證意見不予回答,對論據避重就輕,對實質問題不予審查,程序只看內容。這個判斷能正確嗎?我認為是完全錯誤的,不僅僅是表面上,更是深入骨髓。壹審法官缺乏法治精神。

第三個焦點是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壹是沒有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和公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條例》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1.被征收房屋的勘測登記結果必然是錯誤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確定征收模式。

中止相關手續的通知應在圍攻後發出。本案中,被告僅於2065438年4月21日發出通知,要求停止辦理建設、工商相關手續。此時,被上訴人所說的徹查已經實施,發出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通知已經沒有意義。在通知之前,征收範圍內的改建、擴建、增建必然會發生,徹查的結果顯然不是最終結果。因此,

2.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未公示征收範圍內房屋調查登記結果的。

本次征收未公示被征收房屋的調查登記結果,嚴重影響了絕大多數被征收人的補償安置權,作出征收決定的程序明顯違法。沒有證據證明的,由被上訴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房屋征收決定書》作出前,未登記的建築物未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程序違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規劃、國土資源、城鄉住房建設、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等部門對征收範圍內未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並出具相關法律文書。”?

由於歷史和社會原因,該征收區域內存在大量未登記建築物,被征收人未對因歷史和社會原因形成的未登記建築物進行認定,全部作為違法建築物處理,嚴重影響了絕大多數被征收人的補償安置權,作出征收決定的程序明顯違法。?

第三,沒有合法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補償費用保障、風險緩釋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和論證,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補償費應當足額發放,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社會穩定、環境和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未經風險評估,不得做出任何決定。

1.被上訴人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未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在這種情況下,360多戶家庭被征用。(當時生效的《臨沂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規定》規定:“?涉及300戶以上或建築面積3萬m2以上的壹次性連片征收,由縣(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涉及戶數較少但情況特殊的,還必須經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可見,應當由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但本案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未被縣政府常務會議通過。被上訴人提交的會議紀要顯示,執行會議並未對社會穩定風險做出決議或決定。

2.被上訴人提供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是信訪局作出的,並非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具備主體資格,故為無效文件。

第四個焦點:收藏是否符合計劃和方案。

壹是不符合四規劃壹計劃,沒有專項規劃的配套文件。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九條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建議,說明房屋征收範圍和符合公眾利益的具體情況, 並提交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因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供的國土局證明和規劃局證明只是現有被征收房屋“占地180畝,總建築面積120000平方米”的情況。

這些證明文件並沒有回答棚戶區改造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但壹審判決實際上擴大了證據的解釋。

尤其是對於“專項規劃”的規劃,被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應視為無證據,但壹審判決居然認為符合專項規劃。

第五個焦點是補償安置資金是否專戶歸集、到位。

壹是征收決定作出前,補償安置資金沒有到位。

被上訴人關於補償安置資金到位的證明是財政局出具的國庫蘭陵分局庫存2.3億元的證明。國庫實際上是國庫嗎?根據《國庫管理條例》,國庫的職能是管理國家財產,執行預算決算。說白了,這2.3億根本沒有劃撥到補償款征收專用賬戶。怎麽能叫資金到位呢?這完全違背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關於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補償費應當全額支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規定。

被上訴人連收取補償款的專用賬戶都沒有設立,壹審法院居然認為補償款和安置款已經足額到位,令人匪夷所思。壹審的理由是什麽?但絕大多數人都簽了協議,實際上是基於結果,相當於用事後的補償協議來證明之前的補償決定的合法性,違反了行政訴訟的證據證明原則,但即便如此,也不符合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規定。如果法院這樣審理的話,以後就不需要再設立專門的賠償金收繳賬戶了。?

第二,安置房不存在

目前該物業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及相關報建手續,後續能否開工建設不確定;

規劃部門不是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無權單獨發放房屋證明;

根據《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房屋,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改建地段或者附近地段提供房屋;第二十六條?第壹條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直接配租,分配保障性住房,無需排隊等候。”規定及被告證據10《關於公布2015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分解實施項目(第壹批)的通知》應搬回原址。?

請充分考慮上述意見。謝謝妳。

委托代理人:王維舟,北京市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2065438+200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