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經營汽車租賃業必須具備以下技術經濟條件:配備不少於20輛汽車,汽車車輛價值不低於200萬元。租賃汽車應為新車或達到壹級技術水平的在用車,並具有完整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