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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的特點是

土地政策主要有四個特點:壹是多。例如,僅壹項工業用地政策就涉及90個文件。二是分散。即涉及某壹事項的政策規定不是壹個文件就能解決的,而是分散在各個文件中。例如,關於旅遊用地政策有七八個不同的文件。三是新。就是各種新的政策法規經常出臺。如果妳不重視他們,不經常向他們學習,妳可能會成為壹個門外漢。第四是變化。土地政策缺乏穩定性和連續性,經常修改和變更。例如,自2007年以來,有四次重大的政策調整。研究和學習土地使用政策應采取綜合方法,並定期更新。在理解壹般條款的同時,要重點關註新的條款,尤其是壹些特殊政策。在什麽情況下,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關於保障和規範農村壹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通知》(資資資發[2021]16號)提出,具備必要基礎設施條件的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和利用規劃中預留建設用地指標在村莊建設邊界以外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不破壞歷史風貌、不影響自然環境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暫緩規劃調整。(鏈接:自然資源部等三部委關於保障和規範農村壹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通知)過去為了扶持深度貧困地區,提出土地可以邊報邊建,邊占邊補。2021年3月23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下發《關於開展2021年度衛星片執法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2020年底前允許報審並同時建設的深度貧困地區建設項目用地,判定為合法用地;2021 1 1起新建項目未按法律法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判定為違法用地”。也就是說,2021之後,深度貧困地區不能再“先上車再補票”。2021年7月2日,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等12部門印發《關於支持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實施意見》,規定了以下特殊政策:壹是對列為重點幫扶縣的,每個縣每年安排600畝新增用地指標。第二,掛鉤儲蓄指標的增減也可以跨省調整。目前主要是“用地優先”政策。原國土資源部《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辦法》規定,個別控制工期的項目和其他因工期緊或季節性影響等原因急需開工的項目,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經批準先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目前,“第壹用地”還包括搶險救災和疫情防控。在修改《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時,征求意見稿有“用地先行”的規定,但最終沒有被采納。有哪些土地可以按照原來的類別和用途進行管理?壹是在相關設施不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不破壞生態和景觀環境、不影響地質安全、不影響農業種植、不硬化地面、不修建永久性設施的前提下,僅在當年特定旅遊旺季使用土地的鄉村旅遊停車設施,可按現行用途管理。依據:《促進鄉村旅遊發展行動計劃(2018 -2020)》(發改綜[2018]1465號)。第二,對於自駕車房車營地的特定功能區,如果使用未利用土地,可以在原地使用,不改變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依據:《關於促進自駕車房車旅遊發展的若幹意見》(LJF[2065 438+06]148號)。三是在不改變土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市場主體利用舊廠房、倉庫提供符合全域旅遊發展需求的旅遊休閑服務的,可實行五年內按原用途和地權類型繼續使用土地的過渡政策。依據:《關於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5號)四、在礦山恢復後的土地上發展旅遊業,建設觀光平臺、棧道等非永久性附屬設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不破壞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不影響地質安全的前提下,土地不得征收(收回)或改作他用。依據:《關於探索運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自然資源規[2019]6號)第五,利用現有山川建設冰雪場地和設施,不占用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可按原類別管理。依據:《全國冰雪場地及設施建設規劃》(2016-2022)(體經字[2016]646號)第六,光伏、風電項目使用戈壁、沙漠、草原等未利用地的,不占用土地且不改變地表形態的土地部分,可按原類別認定。依據:《關於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65 438+05]5號)七、光伏復合項目光伏陣列設施布置在農用地上,在不實際占用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不影響農業生產的前提下,可按原類別認定。依據:《關於規範光伏復合項目土地管理的通知》(吉發改能源[2019]第1104號)八。屬於自然景觀用地、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旅遊項目,可按原類別認定和管理。依據:《關於支持旅遊發展土地政策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第10號)(註:此條已廢止)什麽是五年過渡期政策主要是指利用現有房地產和土地資源開發國家支持的產業和行業的,在壹定期限內不改變土地主體和規劃條件,可以享受過渡期扶持政策的情形。現有建設用地過渡性扶持政策為5。如利用現有工業用地,興辦先進制造業、生產性和高技術服務業、創業創新平臺等國家支持的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項目,可按原用途繼續使用。利用商業、辦公、工業、倉儲存量房和社區用房舉辦養老機構。在使用的存量房符合詳細規劃且不改變土地主體的條件下,可實行5年內按原土地用途和權利類型繼續申請的過渡性政策。(鏈接;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指導意見)重要提醒:過渡期屆滿,出讓涉及辦理土地主體和規劃條件變更手續時,除按照劃撥土地目錄預留劃撥外,其余可采取協議方式辦理,除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及其他明確規定外, 以及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租賃合同等規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並重新出讓的。 哪些土地可以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開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必須經國務院批準。《自然資源部關於做好重大建設項目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用地預審工作的通知》(自然資源規[2018]3號)規定了六類允許重大建設項目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情形。主要特殊政策有:省高速公路網規劃的省道和連接深度貧困地區、直接服務於該地區的省道可以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鏈接:自然資源部下發通知要求重大建設項目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用地預審)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源規[2019]1號)規定,臨時用地壹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項目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用地,選址確實難以避開永久基本農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且復墾後可恢復原有種植條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可按法定程序申請臨時用地並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經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批準並向市自然資源部門備案後可臨時占用,壹般不超過兩年。《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保護性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源規[2019]4號)規定,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無需補充規劃;如果耕地遭到破壞,但由於位置原因難以避開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充。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性基本農田。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免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充。《土地整理與自然資源部關於開展全區土地綜合整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9]194號)規定,整理區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調整的,應當編制調整方案,按現有規定辦理,確保新增永久基本農田面積原則上不低於調整面積的5%,調整方案應當納入村莊規劃。整治區域完成整治任務並通過驗收後,將更新完善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生態國土資源部、農業農村部1 [2019]號)規定:■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大生態建設項目確實難以避開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調整永久基本農田,並按照有關要求修改相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省級人民政府提出了具有全國意義的生態建設工程。經國務院同意,確實難以避開永久基本農田的,補充規劃應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調整。嚴禁景觀公園、湖泊濕地、植樹造林、建設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帶等其他人為工程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位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禁止人類活動區域的永久基本農田,經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論證確定後,應逐步退出。原則上應在其所在縣域範圍內進行補充。確實無法補充的,應當在其所在市轄區範圍內補充;在不禁止人類活動的保護區,應結合國土空間規劃調整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對水土保持25度以上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荒漠化和石漠化嚴重的耕地、汙染嚴重的耕地、搬遷後確實無法耕種的耕地,綜合考慮糧食生產實際種植情況,經國務院同意,結合生態退耕,有序退出永久基本農田。《礦山恢復與自然資源部關於探索運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規定,對因開采沈陷無法恢復原用途的現有農用地,按規定進行調整補充,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探礦、采礦和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發布的《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65 438+09]1號)規定:■對石油、天然氣、頁巖氣、煤層氣等油氣戰略礦產進行地質勘探,經批準可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打探井。試采取得采礦權後轉為采礦井的,可以直接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按規定補充永久基本農田。■對煤炭等非油氣戰略礦產,采礦權人申請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采礦權的,按照露天和地下開采方式實行差異化管理。露天開采的,開采項目應當符合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占用土地的要求;地下開采的,應當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保護與恢復方案中落實保護性開發措施。地下開采方式配套建設地面工業廣場等設施,滿足重大建設項目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要求。■已設立的礦業權與永久基本農田重疊的,地方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復墾的日常監管,允許在原有礦業權範圍內辦理續期、變更等登記手續。已取得探礦權的申請劃定礦區範圍或者將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按照上述《煤炭等非油氣戰略礦產管理規定》執行。采礦權人申請擴大勘查區塊範圍或者擴大礦區範圍,申請將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種由戰略礦種變更為非戰略礦種,涉及與永久基本農田空間重疊的,按照新設立的采礦權辦理。采礦權人未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不得批準新增采礦權或者新增建設用地。什麽情況下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壹是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1鄉鎮村敬老院、圖書館、休閑廣場等。2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的自駕車房車營地,其公共停車場、功能區之間的連接道路、商業服務區、車輛設備維修和醫療服務保障區、廢棄物貯存和處理區等功能區可與農村公益事業相結合,集體建設用地可依法使用。二是宅基地。1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符合“壹戶壹宅”原則的農民建設農民房。返鄉創業者可以依托自有和閑置的農家樂發展農家樂。返鄉創業人員可以通過租賃農民房屋或與當地擁有合法宅基地和農房的農民合作重建自己的房屋,解決返鄉創業人員的住房問題。4通過流轉等方式取得屬於文物建築的農民住宅和宅基地使用權,統壹保護、開發和利用。5.利用閑置房屋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旅遊、餐飲住宿、文化體驗、創意辦公、電子商務等新型產業和業態,以及農產品冷鏈、初加工、倉儲等壹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三是企業用地。1鄉鎮企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用地。2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以土地使用權、聯營等形式舉辦企業3 .規劃確定的工商業集體建設用地,可通過出讓、租賃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用於商業、工業、旅遊、養老等項目。如何供應城鎮分散的小面積土地,主要采用劃撥供地模式。具體規定為:對於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無線通信基站、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社區居家養老(醫療、體育、文化)服務設施、影劇院(影院)、旅遊廁所等分布分散、單體規模較小、對其他建(構)築物依賴性強的產業配套設施,允許在其他建設項目新增供應時納入其建設需求。農村零星小面積用地如何辦理手續?6月19日,國務院發布《關於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提出探索省市縣統籌“點供”鄉村產業用地,是壹個新提法、新政策措施。此前,四川省已經在“點供”方面進行了探索,出臺了《關於規範實施“點用地”促進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試行)》,各省也將陸續出臺相應的具體政策法規。(鏈接:新用地政策‖國務院提出“點對點”用地/四川率先出臺具體政策法規)企業轉型用地有哪些政策法規?壹是收回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土地使用權可以協議方式安排給原土地使用權人。有用地標準要求的,按標準安排類似用途的用地。二是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涉及的原劃撥土地,符合轉制後劃撥土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形式使用;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應當依法有償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