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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泰州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標準(全文)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臺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妳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2011年9月19日

臺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辦法。 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房屋的征收,以及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補償。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含醫藥高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所轄市(縣)、區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條市房地產管理局作為本級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決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負責建立房屋征收信息管理系統,指導全市房屋征收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工作。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將其作出的補償方案、征收決定、補償決定和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五條發展改革、財政、規劃、住建、土地、物價、公安、工商、文化、民政、城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相關單位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實施房屋征收所需經費由委托單位同級財政資金予以保障,由國庫集中支付。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並處理。

審計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進行跟蹤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征收房屋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市、市(縣)、區的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應當納入市、市(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等相關部門應當將征收項目報市、市(縣)、區人民政府審查。

第九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在工商登記中以被征收房屋為註冊地址辦理登記手續;

(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四)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時,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進行調查登記,收集相關證據,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征收調查中發現未登記建築物的,房屋征收部門將相關調查材料移送國土、住建、規劃等部門,國土、住建、規劃等部門依據各自職權及時作出認定和處理,並將認定和處理結果告知當事人和房屋征收部門。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且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市、區實行調查數據* * *享受。

征收調查結束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範圍內以公告形式公布調查結果,並保留調查中認定的信息。

第十壹條房屋征收部門在組織調查時,應當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征收範圍內的房屋進行抽樣評估,獲取征收範圍內房屋的同類房地產市場價格和修正系數等數據,同時計算征收成本。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報請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補償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征收的範圍和實施時間;

(二)征收補償的方法;

(三)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面積;

(四)類似房地產的市場評估價格;

(五)補償、補助和獎勵標準;

(六)安置房的概況、基本結算價格和結算方式;

(七)擬搬遷期限和提前搬遷獎勵期限;

(八)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九)征收所需補償資金的來源;

(十)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

擬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三條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且50%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擬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四條擬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

第十五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由社會穩定工作機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300戶以上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醫藥高新區範圍內的房屋征收決定涉及300戶以上的,應當經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設立專用征收賬戶。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審批程序,確保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七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決定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在征收範圍內發布公告,並以壹定形式進行公示。公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a)收集的目的和依據;

(二)征收範圍;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監督舉報電話;

(六)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十八條市、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後,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應當在5日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

第十九條被征收人可以憑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辦理搬遷、變更經營場所、郵件投遞、電話轉遞、停水停電、遷移、轉戶口等手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

第三章收集和評估

第二十條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進行評估確定。

市、市(縣)房屋征收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及其信用狀況,供被征收人選擇。

第二十壹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作出多數決定,也可以采取抽簽或者搖號的方式確定。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布評估信息;

(2)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登記;

(三)房屋征收部門按登記順序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四)被征收人應當自房屋征收部門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協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

(五)被征收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協商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將協商意見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或者抽簽、搖號確定。采用投票表決時,50%以上的被征收人選擇同壹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低於50%的,采取抽簽、搖號等方式確定;

(六)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或多數決定或隨機選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後,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範圍內公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並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合同。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值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對被征收房屋的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征收房屋有關的下列因素:

(壹)區位:被征收房屋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設施配套條件等區位調整因素;

(2)用途:以產權登記或征收調查確認的用途為準;

(3)面積:以征收調查確認的面積為準;

(4)其他因素:建築結構、成熟程度、樓層、高度、朝向等。

被征收房屋的估價時間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房屋內部裝修的價值、機器設備和材料的搬遷費用、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由被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被征收房屋的室內裝修和其他不動產的價值,應當與被征收房屋主體的價值分開評估。

第二十五條同壹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壹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房屋征收範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分攤。

兩個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辦的,應當* * *協商確定壹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間、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的選取、評估結果的確定方法等進行溝通,統壹標準。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現場勘查,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狀況的照片和其他影像資料,制作現場勘查記錄並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應當協助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調查,並提供或者協助收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需的信息和資料。

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勘測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和兩名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並在評估報告中說明相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分戶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收範圍內的住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不少於5日。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現場講解分戶初步評估結果。有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前款要求進行更正,並將更正結果予以公示。

初步分戶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範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評估報告交付被征收人。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作出說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審查並改變原評價結果的,應當出具新的評價報告;評價結果沒有變化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價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專家委員會申請評估。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依據、假設、技術路線、評估方法的選擇、參數的選擇、評估結果的確定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評估意見。

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評估改變原評估結果的,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四章征收與補償

第三十條征收補償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被征收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下列情況除外:

(壹)征收非公有房屋的附屬物,不進行產權調換;

(二)專業工礦企業,采用產權調換安置有困難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進行貨幣補償;

(三)產權不明或者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實施產權調換;

(四)產權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實施產權調換。

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對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壹條房屋補償以產權登記或征收使用調查確定補償方式。擅自改變住宅房屋用途的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仍提供住宅房屋進行產權調換。

第三十二條房屋征收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二)被征收房屋的裝飾、附屬物的價值;

(三)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四)征收房屋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差額。

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造區域內房屋產權的,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造區域內或者附近區域內的房屋。

第三十四條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通過評估確定市場價格,但市、市(縣)、區人民政府對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定並有利於被征收人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被征收人取得征收補償後,仍符合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租住廉租住房和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優先保障。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並在實際搬遷後的次月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序列為同期之前的非被征收人。

為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順序,應當按照簽訂補償協議後實際搬遷的順序確定。

經公示確認被征收人只有壹處房屋,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征收補償最低標準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征收補償的最低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三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三十七條被征收人用產權調換的房屋或者被征收人用貨幣補償購買的相當於被征收房屋的房屋,免征房屋契稅。

第三十八條征收住宅房屋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市和市(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現有房屋產權調換的,向被征收人壹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產權交易所為拍賣行的,過渡期不超過18個月。過渡期間,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在本辦法規定的過渡期限內,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按照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壹)被征收人自行解決過渡住房的,延長期限在12個月以內的,按原標準支付2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期超過12個月的,從超過的月份起,按原標準支付4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過渡房,延長期限在12個月以內的,按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期超過12個月的,從延長的次月起,按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九條征收範圍內的公房或單位自管房,由公房管理部門或被征收人依法收回房屋使用權,租賃關系終止。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公房管理部門或者被征收人給予補償。房屋補償、補助費用的分配,可由雙方按照租賃協議或協商解決。產權調換的,租賃雙方可以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執行國家規定租金標準的直屬公房或單位自管房,租賃雙方同意由公房管理部門或單位自管房產權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的重置成新價支付給公房管理部門,其余部分支付給承租人;租賃協議約定租賃非住宅房屋征收和拆遷補償分配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份額分配的,房產評估價扣除新價後的50%支付給承租人,其余部分支付給公房管理部門。

落實私房改革政策已退還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是被征收人;對因生活困難仍與房屋所有權人保持租賃關系的承租人,參照公有住房承租人處理。

第四十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停產停業損失是指因房屋征收造成的直接利益損失。

停產停業損失的具體補償金額由參與征收的各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被征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經營性房屋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停產停業損失按原用途計算。

被征收房屋在201年7月1日前已變更為營業用房,並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且營業時間超過1年的,可根據實際營業年限按適當比例補償停產停業損失。

第四十壹條執行國家規定租金標準的直管公房或自辦房屋單位,應當向承租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其他房屋,雙方對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公司自主經營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被征收人;租賃經營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中的租賃損失部分支付給被征收人,其余部分支付給實際經營者。

第四十二條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公告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格式文本由市房屋征收部門統壹編制。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協議簽訂後7日內報送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根據征收決定的要求設定激勵期限。簽訂協議,在既定獎勵期限內騰空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給予相應獎勵。城市房屋征收獎勵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縣)房屋征收獎勵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房屋征收部門、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擅自給予獎勵或者其他形式的補貼。

第四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確定的簽訂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報告,依照本辦法規定的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或者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面積、價格、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救濟渠道等內容。

補償決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0天。

第四十五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督促被征收人履行搬遷義務,督促期限不得少於10日。

第四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檔案,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補償安置結果。

第四十七條征收外國領事館的房屋、軍事設施、華僑住宅、教堂、寺廟、文物、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築物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依法進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壹條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補償費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並對有關責任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第五十二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重大錯誤估價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估價機構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處以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和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征收工作中有不良行為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具體辦法由市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泰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泰州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暫行規定》和《泰州市城市房屋改建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按照原規定辦理,但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