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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規定不能轉租,卻轉租了。

法律分析: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寫明不能轉租的,就不轉租。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合法轉租,但租賃合同只有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後才繼續有效。否則租賃合同中的條款無效。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租賃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為,包括以聯營、承包經營、合作經營的名義將租賃房屋交付他人使用,並取得租金性質的擔保收益,均為轉租。出於盈利或其他目的,壹些納稅人有時會將其出租的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以賺取租金差額。針對這壹現象,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對個人轉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作出了明確規定。考慮到個人轉租房屋支付的租金屬於財產租賃成本,《通知》明確規定,轉租房屋支付的租金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同時,為便於管理,堵塞漏洞,要求納稅人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證據,否則不允許扣除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或者利息,或者未履行其他貨幣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