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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住房補貼最新規定

壹、退休職工住房補貼標準

對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的相關文件依據1。國資辦發[2006]3號文件不僅沒有禁止發放住房補貼,還要求執行地方政府機關公務員的標準。取消住房補貼是違背1的政策規定的。國務院國資委辦公廳《關於中央企業嚴格執行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委發[2006]3號)文件對住房補貼有明確要求:參照地方機關公務員標準,結合企業職工實際住房情況和企業經濟承受能力確定。

2.《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第三十壹條規定,各單位不論隸屬關系,都要執行所在市(縣)人民政府的統壹部署和規定。

二、國務院房改政策實行屬地管理原則,不同省份有差異是正常的,不能作為不發的理由。

1.《山東省財政廳關於調整職工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基數的通知》(魯財綜字第4號)第四條。199956)規定:根據房改屬地管理原則,省屬駐濟外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相關政策,中央駐濟單位參照本通知執行。

五是調整職工住房補貼,是省委、省政府加大住房貨幣分配力度,進壹步增加職工住房消費能力,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本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的計提、發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政府對廣大職工的關懷落到實處。

2.《山東省財政廳關於發放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的通知》(魯財綜字〔2000〕7號)也要求,發放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老同誌的關心和愛護,各部門、各單位壹定要高度重視,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實做好發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對老同誌的關懷落到實處。中央經濟單位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3.《山東省財政廳關於提高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比例的通知》(魯財綜[2006 54 38+0]74號)明確指出,鑒於今後離退休老同誌住房維修支出明顯增加的新情況,為使其生活水平不受較大影響,省委、省政府決定,從今年6月10起, 住房補貼的月工資基數仍按魯財綜字[2007]7號和魯財綜字[2000]30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文件還要求,省外省直單位退休人員住房補貼比例按照房改政策屬地原則執行。

提高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比例,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離退休老同誌的關心和愛護。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按照有關規定,切實做好印發工作。

三、任何企業都應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國家及政府的方針政策和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章總則第五條規定:公司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八條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和經營中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四、向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是企業職工勞動福利的延續,適應《勞動法》中職工平等享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壹章總則第三條規定: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1)壹次性補貼,主要針對無房老員工,在員工購房時壹次性發放。

(2)基本補貼加壹次性補貼。按照普通職工住房面積標準,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幹部和普通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準不同而產生的差額,買房時壹次性付清。

(3)月補貼,主要針對新員工,在住房補貼發放期限內按月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