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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江蘇省企業人員差旅費報銷標準是多少?

省教育廳關於轉發《江蘇省省直機關

關於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交財[2006]3號

省屬高校、中專學校和部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江蘇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機關差旅費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行〔2005〕75號)轉發給妳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各單位要按照《江蘇省省級機關差旅費暫行辦法》的要求,建立並嚴格執行差旅費審批和報銷制度,按照等級規定嚴格執行出差人員交通和住宿標準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出差次數和天數,進壹步規範差旅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二、廳直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或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三、省屬學校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學校事業發展和學校特點,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具體管理辦法,報省教育廳備案。

2006年2月17日

附件:

江蘇省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保障因公出差人員工作生活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根據節儉、必要、從嚴、從簡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直機關,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CPPCC機關、檢察院和法院機關、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以及參照和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離開南京市區(即行政區劃調整後的市區,不含縣,下同)進行公務活動所必需的費用(不含出國),其支出包括城際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差旅費應在憑據和固定總額的基礎上報銷。

第四條各單位要切實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精神,建立並嚴格執行出差審批和報銷制度,嚴格控制出差次數和天數;嚴格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屬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城際交通費用

第五條出差人員應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車和旅遊船,下同),憑憑證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壹)副省長及同等級別人員可乘坐火車軟座(軟座、軟臥)、輪船頭等、飛機頭等(公務)或其他交通工具。

(2)主任、副主任及同等職務人員,可乘坐火車軟座(軟座、軟臥)、輪船二等艙、飛機經濟艙(普通艙)或其他交通工具。

(三)其余人員乘坐火車硬座(硬座、硬臥)和軟座、船舶三等艙、飛機經濟艙(普通艙)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六條。副省長及同等職務人員出差時,隨行壹人可乘坐火車軟座、輪船壹等艙、飛機壹等(商務)艙報銷。

第七條嚴格控制商務旅客乘機。如果出差距離長或者出差任務緊急,只有單位領導批準才能坐飛機,憑據報銷。

第八條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班車費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每人限壹份)憑單據報銷。

第九條乘坐火車晚8時至次日早7時超過6小時,或連續旅行超過12小時的商務旅客,可購買同座臥鋪票並提交報銷。

第十條出差人員乘坐特快列車可乘坐軟臥全列車,其中副局長及同等職務以上人員(含副局長及同等職務以上人員)及其陪同人員可乘坐高級軟臥,其余人員可乘坐軟臥並憑證件報銷。

第十壹條出差人員不得租用車輛出差。省內出差特別緊急、交通不便的,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可租用車輛,只報銷租賃費用(不含在機關停留期間)。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二條出差人員應入住當地政府部門指定或相對固定的賓館(酒店)進行接待;沒有定點或相對固定的賓館(酒店)進行接待的,原則上不得入住四星級及以上的高檔賓館(酒店),不得入住豪華客房。

第十三條副主任及相當於副主任的人員(包括相當於副主任的人員)的差旅費住宿費按第十二條規定憑據報銷。

第十四條其余人員出差住宿費在規定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規定的定額標準為:省內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實際住宿費超過上述限額標準,部分自理。

第十五條處級及以下人員出差住宿原則上兩人壹標間。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為單數,單人可選擇住單間或標間,其住宿費按不超過上述限額標準兩倍的證明報銷,超出部分自理。

50歲以上的科級人員出差可選擇住單間或標準間,其住宿費參照上述人員個人報銷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中無住宿發票的出差人員,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糧食補貼

第十七條出差人員夥食補助以城市間交通票據和住宿票據為依據,按照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定額,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不論途中和停留,每人每天夥食補助費標準為:省內20元,省外40元。

第十九條無城際運輸票據的,可憑路橋通行費憑據或經單位領導批準,在途中報銷夥食補助費;當天往返的,按日計算申報夥食補助;如果沒有住宿賬單,住宿期間的夥食費補貼不予報銷。

第二十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壹安排的,出差人員應按夥食補助費定額包幹標準向接待單位支付夥食費。接待單位收取的餐費用於沖抵招待費。

第五章公雜費

第二十壹條出差費用,以城市間交通票據為憑證,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報銷,無其他憑證。

第二十二條每人每天公雜費標準為:省內10元,省外20元,用於補貼市內交通通訊費用。

第二十三條出差人員由本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免費交通工具,憑路橋收費票據或如實申報並經單位領導批準,公雜費減半報銷。

第二十四條出差當天往返的,按壹天計算申報公雜費。

第六章出國參加和外派的差旅費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離開南京市區參加會議(含各類培訓,下同),會議統壹安排的,即會議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承辦單位按照會議費管理規定統壹開支,所在單位不予報銷;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上述差旅費規定(參照本辦法第壹章至第五章的規定,下同)到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離開南京市區參加會議,會議通知明確不統壹安排住宿,即自行提供住宿的,在途中和會議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上述差旅費標準向所在單位報銷。會議通知未明確住宿未統壹安排,會議要求住宿自理的,按第二十五條辦理。

會議通知明確,各類食宿自理的培訓,培訓時間超過十天的,公雜費和夥食補助減半報銷。培訓資料費憑會議通知和合法票據報銷,培訓資料交單位。

第二十七條離開南京市到省內基層單位實習、掛職鍛煉、支援工作和參加各種任務部隊的人員,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上述差旅費規定到原單位報銷;工作期間,按照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由原單位報銷夥食補助費,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基層工作享受的現有生活補助的有關規定不再執行。

工作期間差旅費按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由接待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前往省外支援工作的人員在途中(僅指首次往返,期滿返回)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可按上述差旅費規定到原單位報銷;工作期間的生活福利按現行文件執行;工作期間差旅費按照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由接待單位承擔。接收單位難以承擔的,經原單位領導批準後,可報回原單位核實。

第二十九條借閱人員應嚴格控制。因特殊需要經單位領導批準臨時借用外來人員的,只按借用期間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壹半給予夥食補助。借用人員到借用單位的差旅費、借用期間的夥食補助費、出差差旅費均由借用單位支付;借出期滿回原單位的差旅費,由借出單位支付。

第七章調動和安置的差旅費

第三十條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雜費,按上述差旅費的規定,由調入單位報銷。行李、家具等托運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托運費必須壹次性報銷。

工作人員調動時,壹般不允許乘坐飛機。

第三十壹條對工作人員有贍養關系的父母、配偶、子女、家庭成員,如果壹起調動,其差旅費、托運費按第三十條辦理;經調入單位同意,暫不調動的,後期調動期間的差旅費仍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三十二條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工作的差旅費,由軍隊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按照合理路線和規定標準計算支付,到達後與調入單位結算,多付部分作為調入單位差旅費的增減。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或工作調動,經單位領導事先批準,回家就近探親,其城市間交通費予以扣除,額外費用由個人承擔。繞路和在家期間不報銷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三十四條員工出差期間,觀光遊覽和非工作訪問的費用由個人承擔。出差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接受公款支付的宴請、禮品和觀光遊覽。接待單位應根據各類出差人員的住宿標準和夥食補貼包幹標準做出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少收或不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差旅費等違法行為,由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實施處理、處罰和處分。

第三十五條省直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或者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三十六條南京市區以外的省直部門單位(指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各地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規定的通知》(蘇財興〔1996〕22號)同時廢止。省財政廳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壹律停止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