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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需要註意哪些細節?

租賃合同中的註意事項如下:

1,明確雙方情況。合同中應當載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地址等個人信息。

2、房屋的具體情況。寫明房子的確切位置,比如某條路上的某個房間;住房面積;房屋裝修;

3.住房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房屋是否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家庭居住,或者是否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他人合租;住房是只能用來居住,還是可以做其他用途,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限。因為承租人不想頻繁搬家,出租人也不想在短時間內找到新的承租人,雙方都需要壹個相對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壹個期限;出租人應當適當延長租賃期限。

5.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租賃期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壹般有年、半年度、季度。如果壹次性支付較長時期的租金,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壹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來看,按月或按季度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6、房屋修繕責任。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或所有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仔細檢查房屋及其內部設施,以確保日後能正常使用。房屋或設施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如有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維修。但是,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維修或者賠償。出租人無力修繕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與其共同出資維修,由承租人承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沖抵應付租金或者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7.住房條件的變化。承租人應愛護房屋及各種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加。確需變更房屋時,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8.轉租協議。有些租客租房不是為了自住,而是通過轉租獲得租金收入。因為這種轉租行為影響了出租人的利益,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轉租。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轉租收入的比例;不允許轉租,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9.違約責任。簽訂合同時,雙方要想到可能違反合同的情況,並在合同中約定相應的處罰方式;

10.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過程中認為有必要變更上述合同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合同。

拖欠租金壹個月的房東可以基於以下具體原因解除合同:

1.承租人未按時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承租人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催告期限壹般為壹個月左右;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二)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

(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綜上所述,租房合同要明確雙方的情況。合同中應當載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地址等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