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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租賃期限超過20年怎麽辦?

《民法典》實施前後,租賃房屋不能超過20年,因為租賃合同有效期是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如果租賃合同雙方在20年期滿後仍想維持租賃關系,可以采取兩種措施:壹是原租賃合同不終止,承租人仍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不提出異議。此時原租賃合同在法律上被視為有效,但租賃期限是無限期的,即雙方形成了無限期租賃關系。如果壹方想終止合同,可以隨時考慮。這種情況被稱為合同的“合法續簽”。二是雙方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續簽壹份租賃合同。如果需要更長的租期,雙方仍可簽訂另壹份合同,租期為20年。這種情況稱為“約定續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