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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的維修保養費用由誰負責?

出租人壹般負責租賃期間的維護。房屋損壞是由於承租人的過錯造成的,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或者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房屋的檢查和維修的,出租人可以免除責任。雖然出租人也負責維修,但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11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章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