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合同的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在沒有違約的情況下可以退還。事實租賃關系形成後承租人違約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扣留相應的租金和押金作為違約賠償;出租人與承租人協商壹致或者因出租人違約而解除事實租賃關系的,承租人無需賠償,剩余租金和押金全額退還。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