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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商業網點的建設和管理,增強城市的綜合服務功能,滿足人民生活的需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商業網點的建設和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網點,是指從事商品交易和為居民日常生活服務的商業服務的固定場所。第四條商業網點建設應當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扶持產業、方便生產、方便生活、美化城市”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支持商業網點建設,鼓勵和支持國有、集體、個人和各行各業投資建設商業網點。加強宏觀管理,促進商業網點建設發展。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商業網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第七條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和商業、城建、規劃、土地、工商、財政、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做好商業網點建設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二章規劃第八條商業網點建設發展規劃和商業網點建設年度計劃應當分別納入市、縣(市)城市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九條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包括:發展目標、發展規模、發展重點、區域布局、行業結構和規模結構等。

商業網點建設計劃的內容包括:網點建設性質、行業性質、投資規模、資金來源等。第十條商業網點建設發展規劃,由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會同規劃部門提出,報同級政府批準後實施。

商業網點年度建設計劃由市、縣(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提出,報同級政府批準。第十壹條經批準的商業網點建設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二條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商業網點發展規劃,主要街道和臨街住宅樓的底層應當主要安排商業網點建設。現有臨街非商業建築經批準可逐步改造為商業網點。

舊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區,應當配套建設商業網點,並同時規劃、設計、施工、交付使用。第三章建設第十三條城市建設中搬遷的商業網點,由投資建設單位按其原有性質和規模在原地或就近重建,差價按重置價格結算。第十四條商業網點用房的建設,必須符合不同行業的要求。第十五條所有新建住房,除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外,應當按照住宅建築面積的6%配套建設商業網點或者按照總建築成本的6%繳納商業網點建設費(以下簡稱網點費)。第十六條住宅建設單位支付商品房價款,應在年度基建計劃批準後,與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簽訂《商業網點建設合同》;工程竣工後,應按合同辦理交接手續。第十七條由國家、省下達住宅建設計劃的中、省屬企事業單位,應先辦理網費繳納手續,持《商業網點建設通知單》到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辦理建設手續。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憑原鑒定或有關部門的批準,可以免收或減收進網費:

(壹)屬於舊城改造拆遷的住宅,按原拆遷面積免收入網費。

(二)個人集資新建住房,按3%征收。

(三)安居工程,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配套建設和建設的商業網點用網收費,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和經營方向。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同意,並報同級政府批準。第四章管理第二十條市、縣(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的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商業網點建設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參與商業網點建設的審批。

(三)按計劃收取、管理和分配網費。

(四)用於網點建設的商業網點布局和按規定分配的商業用房。

(五)協調解決商業網點建設的有關問題。第二十壹條商業網點的產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壹)財政投資和利用網絡收費投資建設的商業網點,其產權歸國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管理。

(二)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商業網點產權歸企業所有。

(三)引進外資或個人投資建設的商業網點,產權歸投資者所有;聯合投資建設商業網點,涉及國有資產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理清產權關系,按投資比例確定產權。

(四)出租的商業網點,承租人和產權人投資擴建新面積,由承租人和產權人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投資比例確定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