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網點建設計劃的內容包括:網點建設性質、行業性質、投資規模、資金來源等。第十條商業網點建設發展規劃,由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會同規劃部門提出,報同級政府批準後實施。
商業網點年度建設計劃由市、縣(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提出,報同級政府批準。第十壹條經批準的商業網點建設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二條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商業網點發展規劃,主要街道和臨街住宅樓的底層應當主要安排商業網點建設。現有臨街非商業建築經批準可逐步改造為商業網點。
舊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區,應當配套建設商業網點,並同時規劃、設計、施工、交付使用。第三章建設第十三條城市建設中搬遷的商業網點,由投資建設單位按其原有性質和規模在原地或就近重建,差價按重置價格結算。第十四條商業網點用房的建設,必須符合不同行業的要求。第十五條所有新建住房,除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外,應當按照住宅建築面積的6%配套建設商業網點或者按照總建築成本的6%繳納商業網點建設費(以下簡稱網點費)。第十六條住宅建設單位支付商品房價款,應在年度基建計劃批準後,與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簽訂《商業網點建設合同》;工程竣工後,應按合同辦理交接手續。第十七條由國家、省下達住宅建設計劃的中、省屬企事業單位,應先辦理網費繳納手續,持《商業網點建設通知單》到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辦理建設手續。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憑原鑒定或有關部門的批準,可以免收或減收進網費:
(壹)屬於舊城改造拆遷的住宅,按原拆遷面積免收入網費。
(二)個人集資新建住房,按3%征收。
(三)安居工程,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配套建設和建設的商業網點用網收費,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和經營方向。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同意,並報同級政府批準。第四章管理第二十條市、縣(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的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商業網點建設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參與商業網點建設的審批。
(三)按計劃收取、管理和分配網費。
(四)用於網點建設的商業網點布局和按規定分配的商業用房。
(五)協調解決商業網點建設的有關問題。第二十壹條商業網點的產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壹)財政投資和利用網絡收費投資建設的商業網點,其產權歸國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管理。
(二)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商業網點產權歸企業所有。
(三)引進外資或個人投資建設的商業網點,產權歸投資者所有;聯合投資建設商業網點,涉及國有資產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理清產權關系,按投資比例確定產權。
(四)出租的商業網點,承租人和產權人投資擴建新面積,由承租人和產權人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投資比例確定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