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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在現實生活中的不負責任(或不公正)的行為,並提出壹些解決的建議。

(2)免除責任

本公司不負責以下項目的賠償:

1,設計錯誤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2.由於自然磨損、固有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的變化、自燃、自熱、氧化、腐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變化(氣候或溫度)、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進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和費用;

3.由於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良造成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更換、修理或糾正這些缺陷和錯誤而支付的費用。

4.非外力造成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損失,或施工機械、設備和機械裝置故障造成的損失;

5、維修或正常維護費用;

6.檔案、文件、賬冊、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和數據以及包裝材料的損失;

7.庫存期間發現短缺;

8.已獲公共運輸許可或已由其他保險承保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9.除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在保險工程開工前已存在或形成的位於施工現場或其周圍的財產的損失;

10.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前,已由項目業主簽字驗收或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收的保險財產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方責任保險

(1)責任範圍

1.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因與本保險單承保的工程直接相關的事故造成施工現場及鄰近地區第三者的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本公司承擔的經濟賠償,本公司按下列規定負責賠償。

2.本公司還應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

3.公司對每次事故的賠償應以法院或政府相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判給的金額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間,本公司對本保險單項下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責任不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所列的累計賠償限額。

(2)免除責任

本公司不負責以下項目的賠償:

1.本保險單重大損失項下的損失和各種費用或本保險單項下應負責的損失和各種費用;

2.因支撐的振動、移動或減弱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和建築物損失,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3、1)項目業主、承包商或其他相關方或其在現場從事與項目有關工作的雇員、工人及其家屬的人身傷害或疾病;

2)項目業主、承包商或其他利益方或其雇用或照管的雇員和工人所擁有的財產的損失;

3)持公共交通駕駛證的車、船、飛機造成的事故;

4)根據與他人的約定,被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該約定,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限。

第三,壹般責任

根據本保險單,本公司不負責以下項目的賠償:

(1)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叛亂和政變造成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沒收、征用、銷毀或銷毀;

3.罷工、暴亂和內亂造成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三)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和放射性汙染造成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四)空氣、土地、水汙染和其他各種汙染造成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五)項目部分或全部停工造成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六)罰款、工期延誤、合同損失等後果;

(7)保險單明細表或相關條款中規定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免賠額。

四。保險金額

(1)本保險單明細表中規定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1.竣工時建築工程-保險工程的總價值,包括原材料、設備、建築、安裝、運輸和保險、關稅、其他稅費的費用,以及項目業主提供的原材料和設備的費用;

2.建築機械、裝置和機械設備——更換相同型號和負荷的新機械、裝置和機械設備的費用;

3.其他保險項目——被保險人與公司約定的金額。

(2)被保險人按保險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估算總造價投保的,被保險人應當:

1.當本保險項下計入工程造價的所有費用因價格上漲或升值而超過原保險工程造價時,必須盡快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相應調整保險金額;

2.在保險期內準確記錄相應的工程細節,並允許公司在合理的時間檢查記錄;

3.保險項目建設期超過三年的,必須自本保險單生效之日起每十二個月向本公司申報該項目當時的實際投資額及調整後的工程總造價,本公司將據此調整保險費;

4.在本保險清單規定的保險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我公司申報工程最終總值,我公司將通過多退少補的方式對提前收到的保費進行調整。否則,鑒於上述各項,本公司將認為保險金額不足,如發生本保險範圍內的損失,本公司將根據本保險單總則第(六)款的規定按比例賠償各類損失。

動詞 (verb的縮寫)保險期限

(1)施工期間的物質損失和第三方責任險:

1.本公司的保險責任始於保險工程在施工現場開工或用於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到達施工現場,止於項目業主簽發竣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項目業主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以先到者為準。但是,在任何情況下,工期保險期的開始或終止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所列的工期保險的生效日期或終止日期。

2.無論已安裝保險設備的相關合同如何約定試運行和考核期限,本公司只負責賠償在本保險單附表規定的期限內因試運行和考核而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如果保險設備本身是在本次安裝前已被使用或轉手的設備,本公司對該設備的保險責任自其調試時起終止。

3.上述保險期間的延長應事先征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否則,本公司將不負責從本保險單附表所列的施工期保險期間終止日起至保證期終止日止期間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保修期內的材料損失保險:

保證期的保險期間與工程合同約定的保證期壹致,從項目業主簽發竣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項目業主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起算,以先到者為準。但是,在任何情況下,保證期間的保險期限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所列的保證期間。

六、薪酬管理

(1)對於保險財產所遭受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賠償或修理或更換受損物品,但本公司不負責保險財產在修理或更換過程中的任何變動、性能提高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

(二)本保單重大損失項下的損失發生後,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確定賠償金額:

1.可賠償的部分損失-從將保險財產恢復到受損前狀態的費用中扣除殘值後的金額。但修理費用等於或超過保險財產損失前價值的,按以下第2項規定辦理;

2.全損或推定全損——保險財產在損失前的實際價值扣除殘值,但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放棄;

3.本公司可以賠償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後為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發生的合理費用,但該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3)本公司賠償損失後,將出具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減少保險金額的批文,對減少的金額不退還保險費。被保險人要求恢復原保險金額的,應當按照約定的保險費率支付自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間終止之日止按日計算的保險費。

(4)如果根據本保險單的第三方責任提出索賠:

1.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對索賠人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同意、支付或賠償。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

2.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自費向任何責任方索賠,以維護本公司的利益。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對相關損失作出的賠付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向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後果由被保險人承擔;

3.在訴訟或理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自行理賠,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壹切必要的信息和協助。

(5)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自損失發生之日起不超過兩年。

七。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以下義務:

(壹)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所列事項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細的說明或描述;

(2)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按照本保險單明細表和審批表的規定按期支付保險費;

(3)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應采取壹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謹慎選擇施工人員,遵守與施工和安全操作規程有關的壹切法律法規,由此產生的壹切費用由被保險人承擔;

(4)如果發生導致或可能導致本保單項下索賠的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我司,並在七天內或經我司書面同意的延長期限內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供事故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壹步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3.在公司代表或檢查員進行調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和相關物證;

4.當保險財產被盜或被惡意損壞時,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5.在預計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書面通知公司,並在收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立即發送給公司;

6.根據公司要求提供所有支持文件、資料和文件作為索賠的依據。

(5)如果在壹項保險財產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表明在其他保險財產中也存在類似的缺陷,被保險人應立即自費調查並糾正該缺陷。否則,類似缺陷造成的壹切損失由被保險人承擔。

八。通則

(1)政策的有效性

被保險人嚴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規定是本公司承擔本保險單項下賠償責任的前提。

(2)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遺漏、錯報、謊報或隱瞞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本保險單無效。

(3)保單的終止

除非本公司另有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被放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本公司將按日向被保險人退還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的保險費部分。

(4)權益損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企圖以欺詐手段獲取本保單項下的利益,或由於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而造成任何損失,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單項下的所有權益。由此產生的壹切損失,包括本公司支付的賠償,均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5)合理檢查

公司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保險財產的風險進行現場檢查。被保險人應提供壹切便利和本公司評估有關風險所需的細節和資料。但上述檢查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6)比例補償

在發生保險物質損失項下的損失時,如果受損保險財產的分項或總保險金額低於相應的保險金額(見IV。保險金額),該差額視為被保險人的自我保護,本公司按照本保險單明細表所列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的比例負責賠償。

(7)雙重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如有其他同樣保障的保險存在,無論被保險人或他人是否以其名義投保,也無論該保險是否賠償,本公司只負責按比例分擔賠償責任。

(八)權益轉讓

如果本保險單項下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無論本公司是否對被保險人進行了賠償,被保險人應立即采取壹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責任方索賠的權利。本公司支付賠款後,被保險人應將向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壹切必要的文件,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9)爭端解決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有關本保險的壹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除非事先另有約定,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所在地進行。

九。特殊條款和條件

以下特殊條款和條件適用於本保單的所有部分。如與本保單的其他條款相沖突,以下列特殊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