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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更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

城市化管理區的範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功能區管委會確定並公布,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第三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做好道路(含人行道)、橋梁、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共水域、公共廁所等城市公共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但有關單位或者專業部門明確負責的除外。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臨時占用道路等管理工作,並保證相關設施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負責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和環衛設施,確保環衛作業和設施符合環衛作業服務質量標準。第四條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外,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擁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場所的管理範圍。第五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是指在責任區內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責任主體。

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為責任人。物業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可以約定市容環境衛生的具體責任。

下列責任區域的負責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道路、管網、管線、綠化等公共基礎設施由相應的建設和管理單位建設、維護、保養;

(二)提供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和街道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未提供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和街道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商店、超市、賓館、飯店、集貿市場、銀行網點、展覽場所、證券交易市場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汽車站、加油站,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企業等單位的行政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七)各類公園和旅遊景點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穿越城市的公路、鐵路和城市隧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建設項目的施工場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項目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土地儲備;

(十)河流、湖泊等水域、岸線和水閘管理區,由使用或管理單位負責。第六條責任人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縣(市、區)和功能區城管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市城管局確定。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在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方面發揮帶頭作用。

責任人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服務公司承擔責任區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倡導業主在簽訂物業服務、商鋪租賃、單位裝修等合同時,將責任要求納入合同。第八條市容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壹)保持沿街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外觀完好、整潔、美觀,破損部分及時拆除或翻新,建(構)築物的外立面及其他設施定期清洗和更新。

(二)不得隨意改變建(構)築物的原設計風格和色彩。

(三)不得在臨街建築物的屋頂、陽臺和窗外懸掛、晾曬或者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四)不得在街道和廣場周圍的門、窗以外的店巷加工、經營或陳列商品。

(五)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或其他設施。

(六)按照規定設置戶外廣告、店招牌和城市照明設施,並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

(七)維護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有序停放。

(八)及時修復道路和橋梁的坑窪、碎裂、隆起、塌陷、積水等現象,保持道路和橋梁暢通;保持路緣石、無障礙設施、隔離墩、圍欄、防護墻等設施整潔完好。

(九)《責任通知書》中告知的其他市容責任。第九條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環境衛生責任:

(壹)責任區清掃、保潔。

(二)單位、商店和居民區應當設置壹定數量的垃圾收集容器,按照規定投放垃圾;居民住宅修繕裝修產生的垃圾應當堆放在指定地點。

(三)施工期間,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範要求設置圍擋和圍墻以及臨時環境衛生設施;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及時清運建築垃圾和渣土;采取措施加強施工現場揚塵管理,對駛出施工現場的工程車輛進行沖洗,不得帶泥上路、撒漏。

(四)及時清除影響交通的冰雪。

(五)不得在河流、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堆積廢棄物,及時清除水面漂浮物;保持岸坡完好無缺損,不占壓、不破壞綠地;不得占用水面和堤坡,搭建或傾倒垃圾。

(六)市區責任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教學、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飼養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七)責任公告中告知的其他城市環境衛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