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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地下車庫歸誰所有?

拆遷安置房的車庫產權(產權包括所有權)需要看房產證上的業主是誰(誰持有,產權就是誰的)。地下車庫在法律上確實有產權,所以有兩種情況:

1.如果產權屬於開發商或者物業,那麽物業出售或者出租都是合法的。

2.如果產權不屬於物業,或者是在地面公共區域(地面公共區域不允許有物業車位),或者是人防工程的地下車位,物業無權出租,甚至無權出售。拆遷小區的車位壹般產權不會歸政府,政府不會涉及這壹塊。通常屬於所有業主或開發商(或物業),最重要的是確權,也就是車庫歸誰所有。

目前地下停車位的所有權有三種類型。

1.業主分攤建設費用,屬於小區全體業主,開發商無權出售,更談不上轉讓。

2.開發商自主建設的,開發商有權出售。

3、屬於地下人防工程,收益歸* * *業主所有。

圖書館的所有權壹般屬於房屋的主人。但所有權也可以通過買賣、附贈、租賃等方式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以買賣方式出售地下車庫的,車庫的所有權屬於買受人;以獎金方式捐贈地下車庫,車庫所有權歸購房人;如果是租賃,地下車庫的使用權屬於承租人,所有權屬於出租人。

至於屬於人防工程的規劃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無論是《物權法》還是《人防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各地的實施政策也不盡相同。

2.屬於非人防工程的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物權法》第74條第2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因此,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產權屬於開發商。房地產開發商在取得相關規劃許可並按規劃許可進行開發建設後,按程序取得產權,可以出售、贈送或出租。

3.對於占用道路或者其他所有人所有的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占用道路或者其他所有人所有的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所有人”。因此,房地產開發商無權出售或出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