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公司 - 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解除房屋租賃協議有三種方式:

1.當事人協商壹致解除租賃合同的,房屋租賃合同自協商壹致時起解除;

2.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條件發生時合同自動解除。但本案中,當事人對合同是否解除有爭議的,應當提起訴訟,由法院審理;

3.法律規定解除的,本合同自壹方的解除通知到達另壹方時解除。但通常當事人會對合同是否解除產生爭議,最後只能提起訴訟到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壹條因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租賃物質量不合格。這壹規定僅限於財產的缺陷,並且僅限於財產的缺陷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缺陷不會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並且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該缺陷,承租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七百壹十壹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房屋,或者不取決於租賃房屋的性質。

第七百壹十六條第二款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方的。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拖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仍未在期限內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