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抵押人出租抵押財產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發生約束力。抵押人出租抵押財產時,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對因出租抵押財產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抵押人已書面通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承租人應當承擔實現抵押權所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