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典》中的租賃合同在終止前是否仍然有效?
如果租賃合同沒有終止,它並不總是有效的。租賃期限屆滿後,租賃合同終止,失去法律效力。但承租人繼續租賃,出租人無異議的,視為無限期租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權債務終止:
(a)該債項已經履行。
(2)債務相互抵消;
(三)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定。
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2.租賃合同可以提前終止嗎?
是的。對於出租人和承租人來說,只要在下列情況下解除租賃合同,就不屬於違約:
(壹)在下列情況下,出租人可以終止租賃合同,收回全部或部分租賃房屋。
1.房屋租賃協議期滿,出租人按約定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加,住房困難的,可以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承租人確有另壹套房屋,所租房屋長期閑置,無法物盡其用;
4.承租人故意或過失損壞出租房屋,改變房屋用途,拒絕維修或賠償的。
(2)對於承租人而言,在租賃期間,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的。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租賃合同未解除,租賃合同並不總是有效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租賃即終止,失去法律效力。但承租人繼續租賃,出租人無異議的,視為無限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