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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東怎麽簽合同?

簽訂合同時,二房東要寫明當事人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使用;租賃期限;租金金額及交付方式;房屋維修責任;轉租協議;合同終止的條件;違約責任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壹、與二手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應註意以下情況:

壹是合同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第二,租賃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二手房東和大房東之間的合同期限;

第三,租賃費的數額,以及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第四,違約責任及違約金的支付;

第五,合同的終止。

二、與二房東租房的註意事項

1.查看二房東的有效身份證明和與大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

2.簽訂租房合同時,要問清房租包含哪些內容,水、電、暖、氣(天然氣)、物業管理費由誰承擔;

3.要求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繳納水、電、暖、氣(天然氣)等費用;

4.明確租賃期限、支付租金的時間和方式,並要求出租人提供租金收據;

5.對是否可以轉租做出約定;

6、明確違約責任和違約賠償標準;

7.入住前檢查屋內家具、電器等設施的好壞,約定維修責任;

8.就合同的終止達成協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要註意這些事項。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二百壹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壹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壹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第二百壹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壹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壹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壹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壹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壹條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租賃物。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