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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200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屋,包括住宅、工商建築、辦公樓、倉庫和其他建築物。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賃關系終止後將房屋返還出租人的行為。第三條房屋租賃當事人建立租賃關系,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四條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是本區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區主管機關)。區主管機關可在街道辦事處(鎮)設立派出機構。市主管部門對房屋租賃市場實行統壹管理。

市、區主管部門行使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房屋租賃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各項管理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二)按本條例規定對房屋租賃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處非法房屋租賃行為;

(四)根據房屋租賃當事人的申請,調解和處理房屋租賃糾紛;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職責。

區主管機關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市主管機關授予的其他職責。市主管部門要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加強對區主管部門的指導。第五條房屋租賃實行租賃合同登記制度。第二章租賃管理第六條房屋租賃關系的設立和變更,當事人應當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到區主管機關登記。第七條當事人申請租賃登記,應當向區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文件;

(2)房屋租賃合同;

(三)出租人的身份證明或合法資格證明;

(4)承租人的身份證明或合法資格證明。第八條區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登記;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不予註冊,並書面答復申請人。

區主管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登記決定的,視為已登記。當事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區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區主管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登記的租賃合同副本送同級稅務機關備案。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區主管機關不予登記:

(壹)當事人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二)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改變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三)租賃合同期限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租賃合同期限超過土地使用期限的;

(五)租賃合同內容違反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第十條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營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的,視為出租房屋的行為。第十壹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屋租賃市場價格水平,定期公布房屋租賃指導租金。當事人可以參照指導租金,約定租金數額。第十二條行政劃撥、減免地價的房屋,經批準出租的,出租人應當按照市主管機關的規定繳納地價。第十三條房屋出租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繳納相關稅費。第十四條出租人應按月租金的2%向區主管部門繳納租賃管理費。管理費繳納辦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

房屋轉租的,轉租租金應當高於原租金,轉租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房屋租賃管理費應當用於房屋租賃市場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結余部分上繳財政部門。第十五條稅務機關和區主管部門收取相關稅費或收取房屋租賃管理費時,以指導租金為計算基數;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高於指導租金時,以合同約定的租金為計算基數。第十六條主管機關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出示市主管機關統壹制發的證件。第三章租賃合同第十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使用主管機關提供的統壹合同格式。當事人可以增加或者刪除租賃合同的條款。第十八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租或者租賃房屋。

委托人應持有委托書。境外方的授權委托書應按照要求進行公證或認證。第十九條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和設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數額和交付方式;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裝修協議;

(八)轉租協議;

(九)合同終止的條件;

(十)違約責任;

(十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前款第(四)項的租賃期限,住宅不得超過八年,其他建築物不得超過十五年。因特殊情況確需超過上述期限的,須經市主管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