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方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的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壹、提供相關證明(件):
1,外來務工人員,須持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或合法的用工合同;
2.外來務工人員在市區買房需要持有房屋證明;
3、外來務工人員在城鎮租賃房屋必須持有原房屋租賃協議;
4、按相對就近原則到指定學校報名;
5.經學生小學學籍所在縣(市、區)教育局審核同意後,出具同意遷入學校的證明,同時在全國學籍信息系統平臺及時辦理升學轉學手續,做到隨人走。
二、錄取流程:
1.申請:持有上述相關證明材料並有房產證(或合法房屋租賃合同)的外來務工人員,在居住地就近聯系學校;如果沒有房產證,就和父母經營地(營業執照)或者父母工作的地區就近聯系學校,提交書面申請。
2.審查:接受報名的學校審查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是否符合入學條件。符合條件者,經學校簽字同意,到教育文體局教育股辦理借用手續。
3.入學: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憑教體局教育股出具的借讀證明到接收學校報到。
4.備案:學校根據學籍管理規定,為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建立正式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