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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城市房屋租賃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房屋租賃行為,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工礦區的房屋租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擁有產權或者經營權的房屋,包括住宅、工商用房、辦公用房、倉庫等房屋,可以依法出租。第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未取得產權或者經營權的;

(二)產權有爭議或者受到限制的;

(三)未經其他人同意的不可分割的房屋;

(四)違法建築;

(五)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第二章租賃合同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和設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數額和交付方式;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轉租協議;

(八)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租賃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1)符合合同約定的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條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壹致。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給壹方造成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由責任方負責賠償。第九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的,其生前與其共同居住的人或者與其共同居住的經營者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出租房屋。

出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第十條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

原租賃期限在壹年以上,承租人需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合同終止前三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第十壹條租賃合同的簽訂、變更和終止,當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登記備案。註冊信息可供檢查。第三章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租或者租賃房屋。

受委托方應持有授權委托書。境外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證或者認證。第十三條房屋租金由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第十四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支付租金;如有違約,應支付違約金。第十五條出租人可以根據租賃合同收取不超過三個月租金的押金。返還定金的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第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提供房屋;違反合同的,出租人應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的,出租人應當賠償不足部分。第十七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負責房屋及其設施的檢查和維修。

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維修房屋,造成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應負責修復並支付由此產生的費用。第十八條租賃期間,承租人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或結構的,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按照規定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報批。第十九條租賃期限屆滿,未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收回房屋。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逾期不遷出,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可以請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承租人發出限期遷出通知書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後退出承租房屋的承租人沒有其他房屋的,由其所在單位安排為無房戶;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可以向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列為住房困難戶,統籌解決。第二十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有權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並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壹)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約定用途的;

(三)擅自將房屋轉租或者轉借給第三人的;

(四)拖欠租金六個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