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雙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
2.繳納相關稅費;
3.買賣雙方當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完稅證明、房屋買賣合同、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房屋登記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4.如果買賣雙方不能親自前往,需要到公證處辦理委托手續。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地產權屬證書原件;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材料,包括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身份證件種類或身份證件號碼的變更,提交能夠確認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5、軍事用地申請登記的,提交土地登記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原件,其中居住用地在軍事用地範圍內的,還應提交軍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征地文件和建設方案;
6.以出讓、國家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授權經營等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權利人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契稅完稅證明,但權利人為自然人的除外;
7.其他必要的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