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規定是:
(壹)區級機關辦公用房及相應的土地實行統壹管理,由區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局)負責。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由該局統壹管理。各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房產證戶名統壹為“鎮海區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局統壹對招標機關的辦公用房所有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登記。各單位享有辦公用房使用權,與事務局簽訂《鎮海區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協議》,並履行協議所列義務和責任。所有房地產使用者應當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相應的房地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產使用檔案,在批準的房地產範圍內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三)各單位經批準新建的辦公樓,房產和土地歸事務局所有。新建辦公樓建成後,由事務局統壹申領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戶名為“鎮海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新建辦公樓享有房產使用權。
(4)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各單位辦公用房及相應的土地處置。未經局領導同意,不得自行處置辦公用房及相應土地,不得改變辦公用房用途,不得將辦公用房租金轉借或調劑給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使用。
(五)建立健全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權屬和產權登記管理檔案,定期審查權屬、質量和使用情況,確保辦公用房產權清晰、產權登記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