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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的舊村改造規劃是怎麽規定的?有人能告訴我更多關於它的情況嗎?做壹個好人。

根據政府規定,指導價有效期為壹年,市政府將根據實際情況每年調整並公布壹次。但值得指出的是,2006年房價漲得這麽厲害,拆遷價格其實是2005年的拆遷補償價格。換句話說,不管房價怎麽漲,這兩三年拆遷價格都沒變。這有多讓人氣憤?!!房子被拆的時候,價格被使勁往下推,房子建好之後,價格成倍上漲。為什麽房價還賣那麽高?誰剝削了這些錢?正常的價格應該和房價的漲跌成正比。沒見過房價漲,拆遷地不漲。

以下是威海拆遷補償價格:

區位補償指導價(人民幣/平方米,建築面積)

壹區3300

二區3000

三區2700

第四區2700

五區2300

6區2100

奇趣1900

位置分類:

壹區:望島河以北、青島路以東、世昌大道以北、古寨東路以東、文化二路以南、西北山路以東、古墨、菊花頂、七股團以南、鶴慶山莊以東。

二區:望島河以北、山路周圍、古寨西路、文化二路、姚遠東路以東,壹區除外。

3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成區。

4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建成區。

5區:環翠省級旅遊度假區建成區。

六區:北海旅遊度假區和溫泉鎮駐地。

七區:威海市城市規劃區內,壹至六區以外的區域。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3號)

《威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發布。

宋遠方市長

2004年3月2日

威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含環翠區、威海火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以及對被拆遷人需要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以及占用被拆遷房屋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五條威海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拆遷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人應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專項資金證明;

(五)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公布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範圍、搬遷期限、拆遷期限等事項。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延期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並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05日內,將委托拆遷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受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壹條拆遷範圍確定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3)租房。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在15日暫停期限屆滿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安置房位置和安置房面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三條拆遷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四條拆遷產權不清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相關情況,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就抵押和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按照協議執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未達成協議,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將貨幣補償交存公證處。抵押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調換的房屋為抵押財產。

第十六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十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調解或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照本辦法規定,拆遷人已經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和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十九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房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進行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壹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及時整理並妥善保管拆遷檔案,並在拆遷完畢後15日內移交給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註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拆遷檔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被拆遷人采取貨幣補償方式購買貨幣補償商品房的,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被拆遷房屋與新購房屋建築面積相等部分的交易手續費和補償總額與新購房屋總價款相等部分的契稅免征,超出部分照章繳納。

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免交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建築面積相等部分的交易手續費,超出部分按規定繳納,且超出部分的建築面積按市場評估價折合成價款繳納契稅。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補償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規定外,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可以根據被拆遷房屋性質和建設項目性質,選擇就地或異地安置。

第二十六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並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房屋進行拆遷安置。

第二十七條房屋拆遷補償按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建築面積補償。

被拆遷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已建成的,按照有關部門批準的房屋用途和建築面積給予補償,但拆遷前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臨時建築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後修建的,按照規劃部門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進行補償。

拆除違章(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未延期使用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按剩余使用期限補償建設費用。

第二十八條拆遷公益性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非公有房屋附屬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拆遷租賃房屋的租金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拆遷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由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條公共租賃住房拆遷執行政府租金標準,實行產權調換,不實行貨幣補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另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壹條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補償金額根據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三十二條拆遷私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評估價格高於拆遷補償價格的,按實際評估價格補償;低於最低補償價格的,按照最低補償價格補償。

最低補償價格是指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商品住宅建築面積的平均單價。拆遷補償價格由市價格管理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每年公布壹次。

第三十三條被收留人是孤寡、殘疾、年幼的,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十四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的,過渡時間不超過18個月,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使用者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造成延期的,對拆遷人或者自行安排住所的承租人,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周轉房使用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補償。

非住宅房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的用途欄中註明“營業”或者“生產”字樣;

(二)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納稅記錄;

(3)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上註明的經營生產場所和時間壹致。

第四章處罰

第三十七條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拆遷人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至3%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壹)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備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四十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壹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法律法規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妨礙、阻撓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拆遷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房屋附著物補償補助標準、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償標準、房屋拆遷評估辦法,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威海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3日威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威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1999+00+10年6月3日威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威海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安置暫行辦法》同時暫停執行。

發布部門:威海市政府發布日期:2004年3月2日實施日期:2004年3月2日(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