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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爾木昆侖經濟開發區優惠政策

為抓住西部大開發的歷史機遇,全面提升經濟綜合實力和競爭力,促進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政策措施。(1)放開經濟範圍。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和限制的行業外,其他行業壹律放開。本省鼓勵類產業和限制類產業目錄的制定和調整,由省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規劃。

格爾木昆侖經濟開發區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將定期向社會公布。

1.鼓勵各類企業和個人投資或者參與道路、橋梁、航空、通信、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供水、供熱、供氣、消防、環保、垃圾處理、汙水處理、園林綠化等城市公共設施建設,或者通過招標方式取得基礎設施和城市公共設施的經營權。

2、鼓勵投資鹽湖、電力、有色金屬、非金屬礦產、中藏藥、特色農畜產品、旅遊等優勢資源開發和高新技術產業。

3.鼓勵企業以多種形式投資農牧業產業化。

4.鼓勵對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和體育的投資。

5.鼓勵非國有經濟全面參與服務業發展,推動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物流配送、多式聯運等組織形式和服務方式發展。發展經紀機構和中介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或個人從事經紀、中介服務和電子信息服務。

6.鼓勵非國有經濟參與地方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革。

7、鼓勵設立各種形式的企業貸款擔保公司和風險投資公司。(二)放寬註冊資本限額的要求

1.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股東實收資本達到10000元方可登記。公司章程中的認購金額可由股東向登記機關提交3年期承諾函分期註入。逾期未達到的,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實際出資額驗證公司註冊資本。

2.非法人企業法人按實有資本登記。

(3)改革註冊制。

1,按照寬進嚴管的原則,食品、藥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品等。

格爾木昆侖經濟開發區

對涉及公眾健康和重大利益的生產經營項目,實行工商受理、抄告、並聯審批、限期辦結的工作流程;其他壹般經營項目實行承諾登記制。企業可先申請登記,並就相關事項作出承諾。登記機關可以先行登記,發放許可證。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應當在經營範圍中註明憑許可證經營。

2.法律、法規未禁止或限制的經營項目的經營範圍,由經營者自主決定。經營範圍發生變化的,經營者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3.放寬企業命名條件限制。只要符合企業名稱要求,所有冠省名申請都會被批準。對經營多種行業或註冊資本較大且有三個以上分支機構的,名稱可以不體現行業特點;工業發展這幾個字。

4、註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的新企業,允許冠集團名稱。(4)簡化投資項目審批程序。

1.對國家產業政策限制和控制的項目,涉及社會保障、公共衛生、資源綜合利用和發展平衡、環境保護的項目,以及政府參與投融資的項目和總投資2億元以上的項目,實行投資審批制。對應當審批的投資項目,政府沒有投融資的,只審批項目建議書;政府部分出資或融資的項目,主要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政府投資和融資的全部或大部分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應當予以審批。

2.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區域發展規劃,使用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總投資在2億元以下的項目,壹律備案。對於備案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只審查公共利益、產業政策、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和發展平衡、土地征收等內容。

3、國家對投資項目的審批有特殊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1)所得稅優惠政策

1.位於我省且符合國家和我省鼓勵類產業的企業,2010前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新建生產企業(國家明確限制的除外)、商業流通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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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期滿後5年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在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基礎行業新辦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五年,期滿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五年。

3、新建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單獨核算),從項目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8年,期滿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年。

4.企業開發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費用,可以計入管理費用,在稅前壹次性扣除。R&D費用比上年增長65,438+00%以上的企業,可按實際發生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5、從事能源、交通、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機器設備維護費、大修理費,可在當年稅前扣除。

屬於國家和我省鼓勵發展的工業項目的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機器設備,綜合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

6.投資新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資、合作興辦農畜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等農牧業產業化項目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10年。經認定的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在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後,經省政府批準,可繼續延續相關優惠政策。

7、兼並和收購省內國有生產性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期滿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3年。兼並收購國有非生產性企業(娛樂、桑拿、按摩、網吧除外),自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三年,期滿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年。

8.新設立的科技型企業自認定之日起8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2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在技術轉讓過程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的年凈收入在5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5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9、經批準投資基礎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暫時免征格爾木昆侖經濟開發區企業。

獲得稅收。

投資開辦民營醫院的,自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三年,期滿後減按15%的稅率征收五年。在農村牧區設立的民營醫療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10.新設立獨立會計咨詢行業(包括科技、法律、審計、會計、稅務等咨詢行業)的企業或事業單位。)、信息產業、技術服務業、物業管理和社區服務,自經營之日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年。

11.新設立的旅遊資源開發企業,自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期滿後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2.對設在我省且符合國家和我省鼓勵發展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項目,暫免征收地方所得稅。

13.上述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是指按照優惠稅率15%計算應納所得稅後,減半征收。(2)資源稅。

新辦企業投資開采礦產資源(開采石油、天然氣資源除外)的,自企業生產經營之日起,暫免征收資源稅五年。

(3)耕地占用稅。

國道、省道、縣鄉公路等省內各類公路建設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4)增值稅。

投資新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資合作生產農畜產品,

自然環境

對加工或流通等農牧業產業化項目,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由財政按企業實際年度繳納增值稅地方留成的80%作為財政扶持資金,支持企業發展(五)農業稅、牧業稅。

投資農牧業產業化的企業,從受益年度起5年內免征農業稅和牧業稅。

(六)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1.新設立的生產性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五年內免征車船使用稅、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建設期土地使用稅。

2.新建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單獨核算),自項目生產經營之日起10年內免征車船使用稅、房產稅或城市房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建設期內免征土地使用稅。

3、兼並和收購省內國有生產性企業,10年內免征車船使用稅、房產稅或城鎮房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1)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有償使用國有土地。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取得,其他建設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出讓方式取得。

2.生產性企業以協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免交60%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企業可先繳納30%的應繳部分,其余部分5年內分期繳納。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生產性企業,自取得使用權之日起,五年內免繳土地租金,期滿後五年內減半繳納土地租金。

3、從事基礎設施建設或公益性建設項目等。,按照國家規定可以使用國有劃撥土地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劃撥土地。

檢查某人的工作

4、利用國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從事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或農牧業綜合開發項目,以及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的,免征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可依法繼承。使用期屆滿後,原權利人享有優先權;達到合同約定的投資額或符合生態建設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出租或抵押。

5.允許農村集體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利用村鎮建設用地,以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參與項目開發。

6.公路建設占用菜地的,免征新菜地發展基金,免征公路建設中收取的林業采伐許可證費、林業建設保護費和育林基金。

(2)礦產資源開發的優惠政策。

1、凡在本省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除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外,還可以通過依法申請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可以通過出售、作價投資、合作勘查或者開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也可以按照規定出租、抵押探礦權、采礦權。

2、開采國家和省緊缺的各類礦種或采取申請批準的形式取得探礦權、采礦權的,可減征或免征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第壹個勘查年度和第二至第三個勘查年度免繳探礦權使用費。

項目簽約

程度可降低50%,第四至第七勘探年可降低25%。采礦權使用費在礦山基本建設期和礦山生產第壹年可免交,礦山生產第二年至第三年可減交50%,第四年至第七年可減交25%,閉礦當年可免交。

3、投資者投資開采礦產資源,符合下列條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可享受以下優惠:

(1)開采回收除礦產資源主礦種以外的* * *及伴生礦產的,免征* * *及伴生生產礦種礦產資源補償費5年;

(2)采用先進技術開采本省現有技術難以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三)采用本省尚未采用的先進技術開采回收礦產資源* * *、伴生礦產和原生礦產的,免繳* * *、伴生礦產礦產資源補償費;

(4)使用尾礦的,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4、投資開采礦產資源,允許下列費用計入遞延資產,在開采階段攤銷。

(1)勘探可開采礦床的地質勘探費;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采礦權所支付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第四,鼓勵技術創新

(壹)鼓勵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入分配。鼓勵企業通過多種形式引進技術和管理人才,企業用於獎勵引進人才的獎勵資金可列入成本。

(2)專利、商標等各類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可以作價入股或參與收益分配,入股或參與收益分配的比例由知識產權所有者和企業自行確定。

作為企業註冊資本的各類知識產權應當由具有資質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三)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各類企業用於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投資額達到或超過銷售收入5%的,科技等有關部門在安排科研項目時應給予優先支持。

(四)加大對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獎勵力度。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可在5年內從職務相關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提取10%_20%獎勵成果完成人和為產業化做出貢獻的人員。(1)政務公開。

1.行政機關制定有關經濟貿易的政策、法規和作出與企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決定前,應當征求企業的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會。格爾木昆侖經濟開發區

2.凡涉及經濟貿易和社會管理的規章政策,要在實施前1個月向社會公布。行政機關應當設立法規、政策咨詢和咨詢點。企業可以免費向有關部門查詢和獲取相關信息。

3、政府投資或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公益事業以及各級行政機關作出的重大決策等行政行為,都將向社會公開。

4、各級行政機關的職責、依據、條件、程序、時限、標準、責任人、監督電話等。應當予以公布。(二)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

1.對行政機關負責的審批事項,實行窗口服務。審批內容單壹、提交材料齊全的,行政機關應當即時辦理;內容復雜、不能即時辦理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

2.實行壹站式服務。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要建立聯合辦證大廳,集中辦理多個行政機關的多項審批,凡是手續和材料齊全的審批事項,要即時辦理。

3.建立並聯審批制度。多個行政機關負責審批的,最終審批機關可以受理申請,並與其他審批機關協調,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

最終審批機關與其他審批機關協調時,其他審批機關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

4、法律法規對審批時限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5、新辦企業在審批、核準、登記、備案過程中需要繳納的各種行政性收費將予以減免。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需要繳納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

(三)實行服務承諾制。

1,各級行政機關要明確承諾服務標準和時限。

2、計劃、經貿、工商、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要為投資企業和重點投資項目提供全程服務,主動跟蹤和協調相關部門解決建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政策性問題和其他需要政府解決的問題。

3、企業要求行政機關解決的問題,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處理。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積極與相關部門協調解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應向企業說明相關情況。

(四)規範行政行為。

1,規範企業監督檢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入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中有明確規定,否則不得進入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具有行政檢查權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國務院《市企業經濟檢查管理規定》制定檢查計劃,並按計劃實施檢查。除法律、法規、規章有特殊規定或者行政機關因案件調查需要進行檢查外,對依法納稅、無違法行為記錄、信用良好的企業,不安排例行檢查;對同壹企業不得重復監督檢查;上級行政機關已經安排檢查的,下級行政機關不得重復安排。

2.保護企業產權。

禁止行政機關無償占用企業財產;禁止強制企業違法拆遷,否則拆遷企業不給補償;禁止向企業攤派百萬、亂收費、亂罰款,禁止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或者收受企業財物。

各類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政府批準並公布,未經省政府批準並公布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征收。收費單位應當持有《收費許可證》,收費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監制)的行政事業性票據。

企業有權拒絕“三亂”等壹切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

3.尊重企業經營權。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侵犯企業的自主權。除國家和省確定的定價目錄外,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壹律放開,由企業自主決定。

4.鼓勵公平競爭。行政機關不得限制競爭,禁止行政機關指定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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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禁止限制放開經營項目。(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具體負責本政策和措施的實施。各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制定落實相關政策措施的具體辦法。落實責任制,配合職能部門落實本政策和措施的有關規定,如不落實本政策和措施,應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二)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政策和辦法的規定和要求,規範行政行為,履行服務承諾。對不執行或不完全執行本政策措施,不兌現承諾,或設置障礙使本政策措施無法落實,以及在執行過程中故意刁難、推諉扯皮的,要追究行政責任。

(三)各級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檢查各級行政機關執行本政策和措施的情況,查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政策和措施規定的行為。凡應追究領導和其他行政責任的,必須按照行政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撤職處分。

(四)各級監察機關設立電話、信箱或工作站,接受企業的投訴和舉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拒絕執行有關優惠政策或履行本政策措施規定的相關要求的,企業有權向監察機關投訴或舉報,監察機關應及時受理並認真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