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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別

法律分析:1租賃本質不同。

經營租賃本質上是不轉移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而融資租賃的本質是將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承租人。

2租賃的目的不同

經營性租賃,是指承租人單純為滿足生產經營的短期或臨時性需要而租入資產;融資租賃的主要目的是融資,承租人有明顯的購買資產的意圖。

合同的三個不同當事人

融資租賃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而壹般經營性租賃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兩方。

4出租人的資質要求不同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壹般的經營租賃對出租人沒有特別的限制。

5租賃物是否預先擁有的區別。

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時,出租人並不預先擁有租賃物。訂立傳統租賃合同時,出租人已經預先擁有租賃物。

6租賃物能否重復出租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壹般不重復租賃,而壹般經營租賃中的租賃物是可以重復租賃的。融資租賃的租賃期結束後,承租人對租賃資產有三種選擇(返還、續租和購買保留),出租人要承擔設備的殘值風險。傳統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出租人可以重復出租租賃物。

7種不同的租賃條款

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限較長,接近資產的有效使用期。承租人可以在與租賃物的經濟壽命相等或接近的租賃期限內長期占有和使用該設備。經營租賃期短於資產的有效使用期。

8租賃物交付的區別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賣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而在壹般經營租賃中,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

9租賃物維修義務負擔的區別

融資租賃中,承租人有維護租賃物的義務。在壹般經營租賃中,出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這是因為,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壹方面對租賃物的瑕疵不承擔擔保責任,另壹方面享有租賃期滿後收回租賃物使用或處置的預期收益。因此,為了保證出租人預期利益的實現,承租人不僅需要妥善保管租賃物,而且負有維護的義務。

壹般經營租賃中承租人的租賃目的是使用收益,這就要求租賃物的狀態必須符合使用目的。租賃物的維修義務由出租人承擔,這是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義務,但也不排除部分租賃合同中由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10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式不同。

經營租賃到期後,租賃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到期後,企業可以保留,並以很少的“名義價格”(相當於設備殘值的市場價格)進行購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