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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品回收公司的退稅流程是怎樣的,需要哪些東西,購買發票有什麽作用?

廢品回收公司收購廢品時,會從國家稅務局開具廢舊物資收購統壹發票,出售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按17%征收,不抵扣,50%稅收由財政返還。廢品回收公司在出售回收的廢品時,也必須為顧客開具發票。目前正規的廢品回收公司還是有優惠政策的。請看以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稅收公平和稅制規範,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調整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增值稅政策。 通知如下:1。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生產企業增值稅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並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0%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二、銷售再生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出售其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買再生資源時,憑《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制“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3.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稅務機關要在企業防偽稅控系統中註銷“廢舊物資經營單位”檔案信息,收繳企業尚未開具的專用發票,重新核定企業最高開票限額和最高購票數量,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售工作。四、2010年底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返政策。2010年底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返政策。(壹)退稅政策適用的納稅人範圍。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需要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已按照有關規定備案;2.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儲存、分揀和加工場地;3.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不得低於再生資源總銷售額的80%。4.自2007年6月5438+10月1日起,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2)退稅比例:將2009年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的70%退還給納稅人;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還納稅人。(3)納稅人申請退稅時,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1。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登記證明復印件;2.再生資源儲存、分揀、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或其租賃合同復印件;3.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和全部再生資源銷售的相關數據和信息。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秘密,納稅人無需提交其與客戶的銀行交易的詳細記錄。如有疑問,可前往納稅人機構所在地進行現場核實。4.自2007年6月5438+10月1日起,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四)退稅業務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負責初審、復審的財政部門按照本通知和有關規定辦理。1.申請退稅的時限。(1)納稅人壹般按季申請退稅。如果退稅金額大,他們也可以按月申請。具體時限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確定。(2)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自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負責復審和終審的財政機關提出初審意見;(三)負責復核的財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初步復核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意見報送負責最終復核的財政機關;(4)負責終審的財政機關為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在收到復核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並妥善辦理相關退稅手續。2.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首次申請退稅的,應當派人到現場審核相關條件的滿足情況後,上報初審意見;因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應當在提交初審意見後2個月內派人到現場審查相關條件的滿足情況。發現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負責復核或者最終復核的財政機關。3.負責初審和復核的財政機關應定期(自收到納稅人首次退稅申請之日起,至少每12個月壹次)向同級公安、商務、環保、稅務部門和人民銀行核實納稅人申報的內容,對核實的與申報不符的問題進行嚴肅處理。問題發生在首次申請退稅之日前的,對納稅人追回之前騙取的退稅款,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取消其今後申請本通知規定的退稅政策的資格;問題發生在首次申請退稅之日後的,自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取消申請人申請本通知規定的退稅政策的資格。五、報廢船舶拆解和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適用本通知的規定。6.本通知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二條所稱的再生資源,即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全部或部分喪失原有使用價值,經回收加工後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類廢棄物。以上處理僅指清洗、挑選、分揀等簡單處理。七、各級國稅機關要加強與財政、公安、商務、環保、人民銀行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加強對重點行業的納稅評估,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再生資源生產、回收、加工等環節的稅收管理,堵塞偷稅漏洞,確保增值稅鏈條機制正常運行。八、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7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利用廢舊物資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廢舊物資回收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2004〕7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廢舊物資回收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2006〕12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發票管理的通知》(國〔2004〕128號)《關於廢舊物資發票管理的通知》(國〔2005〕54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用增值稅防偽稅控壹機多票系統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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