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和住所;
2.門面的地址、用途、面積和有效期限;
3.授權證書;
4.租賃期限和租金;
5.合同履行期限;
6.違約責任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