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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期限是多久?

在我國,土地屬於國家,但即使是國有土地,居民也有機會取得土地使用權,可以同時出租土地使用權。但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期限不是永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最長租賃期限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的最高租賃期限。1.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期限是多久?國有土地長期租賃的具體租賃期限應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土地出讓的最高年限。目前,我國存在大量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擅自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建設的現實。按照現行法律,還是國家嚴格限制的行為。在審判實踐中,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擅自出租也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因此,在簽訂集體土地租賃合同取得經營性用地時,需要謹慎行事,盡量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但國家《土地管理法》對集體建設用地的出租和使用有相當嚴格的限制,具體體現在以下規定: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以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用於非農建設的,或者將集體經營的建設用地以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由上可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都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現實中,土地承租人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的情況比較普遍。這種做法不妥,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無效。雙方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也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二。土地租賃最高期限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是對特殊主體的特殊規定。《民法典》第705 6868條(2021 1生效)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因此,除特殊主體意外,其他壹般主體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無論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還是其他土地使用權租賃,都是有期限的。即使是住宅用地,最長土地使用年限也是70年。這就是常說的房子產權70年。其實房子永遠是歸所有的,只是房子下面的土地有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