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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如何應對政府激勵會計?

對於高新技術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獲得的政府獎勵應通過設置遞延收益科目和營業外收入科目進行核算。相關的會計處理有哪些?

政府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獎勵如何做賬?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第八條。16-政府補助規定,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相關費用確認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二)用於補償企業已經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1.收到後: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遞延收入

2.發布時:

借方:應付職工。

貸項:庫存現金

同時:

借:遞延收入。

貸款:營業外收入

遞延收入是指尚未確認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說是暫時未確認的收入。它是權責發生制在收入確認中的應用。與國際會計準則相比,在我國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中,遞延收益的適用範圍非常有限,主要體現在租賃準則和收入準則的相關內容中。

與高新技術企業相關的會計分錄

1,收集資料等。

借:研發支出

貸款:原材料等。

2.R&D樣品的銷售

借方: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需要註意的是,企業銷售的樣品不需要結轉。

3.根據具體情況將研發支出資本化或費用化。

借:無形資產(管理費)

貸款:研發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