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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租客不搬怎麽辦?

到期不搬的租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租客的這種行為已經違反了合同法。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

所以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就自動終止。此時房東與租客之間不存在租賃合同關系,租客占用他人房屋,需要承擔此期間的房屋占用費。房東可以強制對方騰出房子,並要求對方支付延遲搬家的租金。如果因此造成實際經濟損失,他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擴展數據:

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1.合理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議確定;不能達成壹致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確定,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因屬於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屬於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

承租人應當以善良管理人的謹慎妥善保管租賃物,因承租人不履行職責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按時支付租金的義務

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擅自改進或增加其他東西的義務。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加其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5.通知義務

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1)需要修復並防止對租賃物造成損害的;(二)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告知的其他原因。因承租人遲延通知出租人,致使出租人未能及時提供救濟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租賃期滿後歸還租賃物的義務

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逾期不還構成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或者逾期租金,並承擔逾期期間的風險。出租人同意改善租賃物並增加其他物品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償還租賃物增值部分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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