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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的區別

法律分析:1。承包經營是將企業發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承包方以發包方的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發包方的發包收入與承包經營成果直接相關的壹種經營形式。2.租賃經營是將企業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與租金直接相關但與承包經營成果不直接相關的壹種經營形式。租賃經營是指企業的租賃,其對象是企業而不是單壹的財產。企業租賃的特點是同時取得被租賃企業的部分生產經營權。3.在合同管理下,承包商的利益通常與合同結果直接掛鉤。在租賃經營下,出租人的收入壹般與租金收入直接掛鉤,不與承包經營成果直接掛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承包方、承租方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進行獨立的財務核算,定期向發包方、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方、承租方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收入納稅,接受稅收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自自發承包或租賃之日起30日內,發包方或出租方應將承包方或承租方的相關信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未申報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連帶納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