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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負責起草合同嗎

律師不負責起草合同。在我國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合同條款是通過協商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具體條款。合同條款是合同的內容。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主要由合同條款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起草合同的人沒有法律責任,因為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可以選擇合同的內容。合同簽訂後,合同內容代表雙方意誌,雙方承擔責任。起草合同時,應註意以下法律問題:

(1)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2)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五)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470條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條款是合同中通過協商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具體條款。合同條款是合同的內容。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主要由合同條款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準確,決定著合同能否成立生效,能否順利履行,能否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合同條款很重要,所以本條規定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但並不意味著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中缺少任何壹項就會導致合同的失效或無效。主要條款的規定只是提示性和示範性的。合同的主要條款或內容應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但不限於這些條款。根據不同合同的類型和性質,其主要條款或必要條款可能有所不同。比如買賣合同中有價格條款,而贈與合同等自由合同中沒有。

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如果壹方堅持合同的訂立以就具體事項達成協議為條件,則在就這些具體事項達成協議之前,合同不成立。

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意將合同內容留待進壹步協商,盡管本條款未確定,但不妨礙合同的成立。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合同的應用越來越多。但是,合同中因過失引起的糾紛很多。這時候就需要註意合同條款的書寫以及及時簽訂合同的程序,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