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出租房屋,是指公民個人所有,以旅館業以外的營利為目的,由單位出租的房屋。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條例》第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租賃房屋進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條例》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市公安局予以處罰:
(壹)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的,責令限期辦理手續,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