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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和律所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嗎?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有勞動關系:

1,是勞動關系;

2.律師事務所屬於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律師作為勞動者與律師事務所的關系是勞動關系;

3.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從用人單位獲得勞動報酬,接受勞動保護。

有哪些事實勞動關系?

1,無書面合同形式,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

2.應當簽訂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未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但沒有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形成的勞動關系的事實延續;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他合同中約定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如合同、租賃合同、合並合同中職工的使用、安置、待遇等,這是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基礎;

5.構成要件缺失或者相關條款違法的勞動合同,實際上成為無效合同,但雙方依據該合同建立了勞動關系。

綜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律師可以成為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但是合夥人律師由於其特殊的身份以及對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和控制,不能成為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合夥人律師主張依據《勞動法》取得勞動者相關權利和福利待遇的,不應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法適用於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