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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處罰規定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出租房屋的處罰如下:

(壹)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辦理手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的,給予警告,並處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安全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對涉嫌違法犯罪活動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租賃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品的,沒收物品,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六)承租或承租單位違反規定的,由縣(市)公安局或市公安局按本規定第九條處罰,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二倍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被處罰人或單位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條例》第九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市公安局予以處罰:

(壹)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辦理手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的,給予警告,並處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安全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對涉嫌違法犯罪活動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租賃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品的,沒收物品,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