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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實施《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第六十七條,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其他房屋,是指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臨時簡易房屋和室內停車場。第三條區房屋租賃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局)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代表區局實施房屋租賃管理。第四條《條例》第七條第壹款第(二)項所稱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文件是指:

(壹)有正當理由未辦理房地產權利登記但能證明其產權的紅線圖和建築許可證;

(二)已出具付清房價款證明的購房合同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建設臨時簡易住房的批準文件。第五條房屋所有人或者權利人申請《房屋租賃證》(以下簡稱《證》)時,應當按照發證機關的規定如實填寫《房屋租賃申請表》,並提交相關文件。第六條境外房屋所有權人委托境內托管人申領許可證的,其出具的委托書必須依法經過公證和認證。

由* * *以外的人出具的同意在* * *租房的證明,必須依法進行公證認證。第七條區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本轄區內申請許可的文件後,應當及時向申請人出具回執,註明收到日期並加蓋接收人員印章。對於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申請,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受理的機構。第八條經辦人員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時應當對申請出租的房屋進行現場檢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第九條《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出租人應按發證機關的規定提交《許可證》。第十條承租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時,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承租人登記表,同時向受理登記的機關提交《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證明承租人身份和合法資格的有效證件復印件。必要時,經辦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出示上述原始憑證。

委托代理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的,應當出具委托書。委托人是外國人的,委托書應當依法經過公證和認證。

受理登記機關應當將經審核同意的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及相關附件備案。第十壹條租賃合同應以中文文本為準。第十二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公布壹次指導租金。但根據市場變化的實際需要,指導租金也可以至少每半年公布壹次。指導租金由市主管部門在《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和《中外房地產導報》上公布。第十三條租賃期間,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行使對租賃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進入已出租給承租人的房屋,但為保護出租房屋和承租人人身、財產安全急需以及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承租人因合理需要,經出租人同意與第三人交換租賃房屋的,應當變更租賃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五條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前死亡的,其他具備租賃條件的合法同居人有權請求出租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轉讓產權,產權受讓人要求出租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應當繼續履行;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征得出租人同意,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第十六條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按照條例規定支付租賃管理費。

租金的支付方式為貨幣,經租賃雙方同意,實物也可以作為租金。第十七條因出租人責任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全部或部分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可相應免除支付全部或部分租金的義務。第十八條出租人收取租金時,必須向承租人出具發票。出租人不出具發票的,承租人可以拒絕支付租金。第十九條出租房屋附屬設施和室內設備、家具的使用費用應當計入租金。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並經承租人同意外,出租人不得對上述附屬設施、設備和家具收取額外費用和押金。第二十條除正常損耗外,因承租人故意或過失損壞租賃房屋及設備、設施、家具的,承租人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承租人有義務防止和制止其他同居者和客人損壞租賃房屋及設備、設施和家具,否則承租人應對造成的損壞負責維修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