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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協議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房屋租賃合同基本內容:1。合同主體:房屋租賃合同的主體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名稱和住所。2.房屋狀況: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房屋,房屋的特定性要通過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裝修設施、狀況等來體現。3.租賃期限:租賃期限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使用權和收益權轉讓給承租人的期間。我國法律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4.租賃用途:租賃用途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的目的,包括從事生產經營和生活。房屋用途由規劃部門在建設時確定,當事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5.租金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為取得房屋壹定期限的使用權而向出租人支付的報酬,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對價。租金可以用現金、支票、匯票等支付。租金支付期限。房屋修繕:為保證房屋在租賃期間始終處於安全適用狀態,雙方應約定租賃期間房屋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維修責任。7.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簽訂合同時,雙方應想到可能發生的違約行為,並在合同中約定相應的處罰方式。比如,承租人未按時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讓其搬出;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提供家具,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租金。《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賃合同。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