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征得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同意,並辦理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合同終止時將土地使用權返還土地使用者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