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壹條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六條* *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