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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的車出了事故,保險公司怎麽賠三責險?

當借來的汽車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拒絕支付第三者責任險。車主質疑:“我老公買的車是他老婆開的,出事後保險公司不賠是真的嗎?”

據了解,近年來,保險公司遇到了很多非車主意外的理賠。對此,保險公司總的原則是區別對待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強制保險。通常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是不能賠償的,只能在強制保險範圍內賠償。

近日,思明區法院審理了壹起借車交通事故案。據法官介紹,此類案件頻發,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不斷分庭抗禮。針對這壹糾紛,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目前常見的是親戚朋友借用車輛,車主和司機不是同壹個人。所以,借車發生意外,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這場糾紛無疑涉及到眾多投保人的利益。

保險公司拒絕支付第三方責任險

龍巖武平縣農民李老漢,今年50多歲。去年,壹場突如其來的災難不僅意外奪走了他的健康,還將他逼上了法庭。

10,65438+10月,13左右,李老漢騎著自行車往武平縣鮑忠鎮上吉村方向行駛。沒想到,同方向壹輛廈門牌照的車突然在他身後加速,準備超車。在超車過程中,自行車與汽車相撞。

碰撞後,李老漢受傷。他在病床上躺了37天,不能動彈。經醫院診斷,他左顳骨頂血腫,左顳骨頂骨折,外傷掉牙。司法鑒定機構評定李老漢傷殘等級為十級,認定其日常活動能力“輕度限制”。

根據交通事故認定,事故全責在駕駛員王,李老漢無責任。然而,肇事司機王不願意承擔全部責任。對此,司機王解釋,保險公司不給賠償。保險公司說:“司機王不是車主本人,所以賠不了。”

無奈之下,受害人李老漢只好將司機王、車主陳女士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據了解,肇事司機王並非該車車主。真正的車主是司機王的同事陳女士。事發當天,司機王借用了陳女士的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被告陳女士無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賠償金額的10日內賠償李老漢28071元。

事情看似圓滿結束,但緊接著,新的糾紛出現了:車主陳女士壹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廈門財險公司在其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內,為第三者司機賠償14771元。

原來,除了強制保險,她之前還為自己的車輛買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以事故肇事者不是車主本人為由拒絕賠付。

陳女士認為,駕駛員王某是其允許的法定駕駛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按照交強險承保的被保險人允許的法定駕駛員要求賠償是合理的。

非車主事故索賠通常會被駁回。

據了解,近年來,保險公司遇到了很多此類非車主事故的理賠。對此,保險公司總的原則是區別對待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強制保險。通常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是不能賠償的,只能在強制保險範圍內賠償。

某保險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員認為,《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原因造成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的,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機動車壹方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保險公司認為,上述規定表明車主在出租或出借車輛時負有過錯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四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其許可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由保險人負責。”那麽,被保險人作為車輛的出租人和出借人,在租賃和借用過程中沒有過錯時,根據《侵權責任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對抗

車主的無過失保險不賠。

某保險公司法律顧問表示,商業第三者保險通常只有在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會賠付。

車輛所有人的過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未合理審查借款人、承租人是否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駕駛能力和駕駛資格;未檢驗機動車是否適合安全運行的;未能妥善保養車輛以確保其處於安全狀態;車輛被盜、搶劫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車主未妥善保管車輛,未盡到註意義務,導致車輛被盜的。

因此,按照保險公司的觀點,家庭成員之間相互使用車輛:車輛使用者通常會得到車主的許可。發生事故時,車輛使用人是賠償責任人,車主(被保險人)只有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責任,否則不承擔責任。同樣,根據商業保險條款,當被保險車主無責任時,保險公司依法不應賠償。

另外,建議家庭成員之間互相使用車輛。如果使用人與車主(被保險人)不是同壹人,如果法院判決只有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可以提供自己與使用人的家庭關系證明向保險公司主張商業保險,從家庭經濟角度可以確認。

如果妳借壹輛汽車,妳必須支付事故保險。

福建鑫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我認為保險公司也應該對借車事故進行賠償。

保險合同約定的內容要遵循公平原則,妳不能用格式條款免除自己的責任。保險公司拒賠的依據主要是基於《侵權責任法》第49條,但我認為該條款的立法本意是為了處理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保護生命權,而且該條款並沒有明確保險公司不必承擔車輛使用人的過錯責任。

第三方責任險涵蓋車輛。目前,被保險人和車輛駕駛人不是同壹個人的情況非常普遍。在交通事故中,真正需要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往往不是被保險人或車主。

保險公司以格式條款的形式限定了第三者責任險的適用範圍,即不包括借用車輛,導致部分第三者責任險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可保利益,違背了公平原則。這可能會導致壹種情況:兩個朋友在同壹家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如果這兩個人把車借給對方,發生了交通事故,兩個人都無法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這不符合業主承包的目的,對業主也不公平。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所以我認為車主可以主張該條款無效。

專家說

增加特別協議,填補賠償空白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劍雄:根據《侵權責任法》,出借人不是機動車的控制方。因此,借款人承擔無過錯責任,貸款人只承擔過錯責任。

在商業第三者保險無法承保的情況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對此,我建議投保人在投保商業第三者保險時,應增加壹項特別約定條款:“本保單項下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擴展至與被保險人* * *關系。家庭成員包括被保險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投保時,被保險人應在投保單上填寫被保險人姓名。

此外,通過開發責任險的附加險,即駕駛員個人責任險條款,也可以使責任限額與商業第三者保險限額壹致,填補這壹損害賠償空白。當然,這也可能增加被保險人的費用。

集中

投保對象是車還是人?

保險公司認為拒賠是有依據的。因為造成事故的司機不是被保險人,沒有與保險公司建立合同關系,所以無權索賠。而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規定,給第三者造成損失的,只有被保險人本人,也就是陳女士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陳女士的代理律師認為,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對象是“車,不是人”。原告投保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在發生車輛事故時能夠獲得賠償。而保險公司的條款將車輛限定為“被保險人本人”,是對被保險人保險利益的限制,不符合新《保險法》的宗旨。

“那如果夫妻借用車輛發生意外,保險公司不賠嗎?”陳女士問。她認為,這是保險公司的“標準條款”,單方面限定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範圍,不符合《保險法》的宗旨,損害了被保險人的利益,導致大量事故無法理賠。所以根據《保險法》第19條應當認定無效。

但保險公司回復稱,根據《保險法》規定,第三者責任險作為責任險的壹種,承保的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對他人利益的損失可能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而不是被保險人以外的其他方可能承擔的責任,而不是車輛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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