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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1情況將納入住房保障失信。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將承租的保障性住房閑置六個月以上,擅自轉借、轉租或者變更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騰退保障性住房,未經批準將原保障性住房轉賣未滿五年,為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4月6日,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意見稿。在今後的住房保障過程中,如果個人和單位違規,將被認定為住房保障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人。

根據嚴重程度進行懲罰

根據《關於加強住房保障失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共租賃住房(含原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政策性租賃住房、* *產權住房或住房租賃補貼的申請人(含* * *申請人)以及申請政府投資的相關企事業單位為信用主體,接受當地“住房保障失信管理部門”

所有信用主體在住房保障申請、使用、退出過程中,有《江西省住房保障失信行為嚴重程度分級標準》所列“失信行為”之壹的,將被認定為住房保障失信行為。

對於壹般的不誠信行為,主要的方式是告知、提示、教育、說服其改正錯誤行為。對於嚴重失信行為,可以采取警示、出具整改函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並納入重點關註名單。對重點嚴重失信者,在其錯誤行為糾正前,實施聯合懲戒;對嚴重失信行為,應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實施聯合懲戒。“住房保障失信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法院判決、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等方式,認定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各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21例會被認為不誠信。

意見稿中,21的情況被列為不誠信。按照主體,住房保障申請人(含同壹申請人)及相關企事業單位的失信行為分為壹般失信、嚴重失信和嚴重失信。

以隱瞞、提供虛假材料、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的;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轉借、轉租或者變更的;承租人改變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用途的;11情況,如承租人破壞所租保障性住房結構或未經許可破壞原有裝修自行裝修的,認定為壹般不誠信。

承租人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違法活動且拒不改正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閑置超過6個月,經勸說拒不改正的;19承租人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繳納保障性住房租金和物業費,經多次書面催繳仍未繳納等情況。,都被認為是嚴重的不誠信行為。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條件,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購買其他住房的家庭拒絕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14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取得完全產權或者未經批準將原經濟適用住房轉售未滿五年,拒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等情形,屬於嚴重失信。

此外,為保障性住房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相關單位未履行管理責任、出具虛假收入狀況證明等失信行為,視為單位失信行為。

對不誠信有異議的,可以書面申請。

意見稿提出,“住房保障失信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失信檔案,加強住房保障失信動態管理。對列入聯合懲戒名單的信用主體的失信信息,要及時通過門戶網站、地方政府信用網站和“信用江西”網站予以公開。

信用主體可以向“住房保障失信管理部門”申請查詢其住房保障失信信息。信用主體可以向“住房保障失信管理部門”申請查詢其住房保障失信信息。信用主體認為住房保障失信有錯誤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失信管理部”書面提出異議,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住房保障失信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並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經核實的信息有誤的,應當及時更正或者撤銷,並繼續核實。信息核查期間不實施聯合懲戒措施。因錯誤實施聯合懲戒措施導致家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住房保障失信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恢復其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信用修復後,相關失信信息不會被刪除。

“住房保障失信管理部”要明確各類失信的懲戒期限,規範信用修復程序,建立有利於信用主體自我糾錯的信用修復機制。

“住房保障失信管理部門”收到信用修復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修復的失信信息進行核對。如果已經整改到位,允許信用修復。修復後不作為處罰依據,但不刪除相關失信信息;其中,嚴重失信的信用主體,“住房保障失信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退出聯合懲戒名單,及時通過原公開渠道發布公告,聯合懲戒相應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