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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關於租金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第壹,民法典關於承租人支付租金義務的規定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財產。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拖欠租金的後果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並追究違約責任。如果雙方未能就違約行為達成壹致,出租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訴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賃合同,追回違約金。但承租人有正當理由拖欠租金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常見的合法理由有:

1.承租人拖欠租金時已征得出租人同意;

2.出租方有嚴重違約行為;

3、臺風等自然災害,導致無法按時支付租金的;

4、政府政策的嚴重影響,如政府大規模斷網、禁運等。

拖欠租金糾紛可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租賃雙方約定,要麽租客及時支付租金,要麽房東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賃合同的其他方面。

2.租賃雙方在解決如何支付拖欠租金問題的同時,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解決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問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約定拖欠租金應當支付違約金的,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張違約金。

3.終止租賃合同。壹般情況下,承租人經常拖欠租金,必然會使雙方失去信任,無法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此時,雙方明確責任後,可以協商解除合同,也可以壹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租賃關系。

三。保管租賃財產的義務。

承租人的保管義務應包括以下內容:

1.按照約定和租賃物的性質保管。

按照約定的方式或租賃物性質要求的方式保管租賃物。如果機器設備是租賃的,應該放在廠房裏而不是露天。

2.定期維護租賃物業的義務。

根據租賃物的用途進行正常維修。比如機器設備要定期檢修,汽車要經常加油。

3.通知和協助的義務。

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時,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進行維修。緊急情況下來不及通知出租人的,承租人應當盡力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可以向出租人追償。承租人不應該因為維修義務屬於出租人就坐視不管。

在租賃期間,租賃物處於承租人的支配之下,承租人享有占有和使用租賃物的權利,保管租賃物的義務也由承租人承擔,這不僅有利於承租人充分利用租賃物,也有利於保護出租人的合法權益,因為租賃期滿,出租人將收回租賃物,繼續行使其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在租賃關系中,作為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