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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意味著什麽?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是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方式進入土地市場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九條規定,我國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並規定了土地用途,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根據2019發布的《海南省集體建設管理

土地入市試點辦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在市縣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村莊規劃中劃定為建設用地,作為工礦倉儲、商業服務、租賃住房、自建住房等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征地、移民安置和保留集體所有。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按照符合國家和海南省產業政策的項目規劃入市,包括租賃住房;用於集鎮(指海口市、三亞市主城區以外的鎮,瓊中、白沙、五指山、保亭等四個中部山區市縣的鎮,其他市縣人民政府以外的鎮)開發邊界內市縣或鄰近市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設自有住房,但所建房屋不得分割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