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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建立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

9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提出建立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逐步建立土地二級市場交易信息平臺與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機制。

海南省公共* * *資源交易網子平臺作為土地二級市場公共交易載體,開設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窗口,收集發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場所。

《實施意見》明確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形式。導致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各種行為均視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包括以買賣、交換、贈與、出資、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並或者分立等形式發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

明確不同能力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必要條件。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須經市、縣政府批準。土地用途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可以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按出讓登記辦理;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受讓人應當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依法依規繳納土地出讓金。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充分保障交易自由。鼓勵市場主體依法依規通過土地二級市場購買存量建設用地,按規劃改造用於海南省鼓勵的產業項目。

海南省將探索實行預告登記和轉讓制度。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住房建設項目投資未達到開發總投資25%的土地,經市、縣政府批準,允許出讓土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到當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預告登記,取得預告登記證明,按規定進行不動產轉移登記。

對於非住宅用地與住宅用地合並,《實施意見》規定,不得增加住宅建設規模。不同用途的宗地合並的,應當按照規定明確各自的比例,並在不動產登記時註明。剩余出讓年限和容積率不壹致的,在符合規劃、不超過土地合並後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的前提下,按照等價原則重新確定合並土地的出讓年限和容積率,也可以在繳納壹定期限的土地出讓金或增容費後,按照更長的期限或更高的容積率進行登記。

《實施意見》提出,培育和規範中介服務。根據土地二級市場業務需求,積極引入中介機構參與土地二級市場資產評估、風險評估、抵押融資等專業工作;鼓勵中介機構在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開通實名制用戶,發布供求信息,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詢、估價、經紀等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市縣探索政府負責引導監管、中介機構負責搭建信息發布、市場交易、統計分析、市場研判的信息平臺模式,做大做強中介服務;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組織在市場交易中的橋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