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四條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名稱、發票代碼及編號、編號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寫及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蓋章)等。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必須按照號碼順序填寫,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壹次打印完畢,並在發票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壹條專用發票按照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完整並與實際交易壹致;
(二)字跡清晰,不準壓線或出錯;
(三)發票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
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中,開具專用發票的四個要件沒有要求開票人和審核人不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