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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已經成為壹個社會問題。經常在新聞裏看到有人被砸,有人受害致殘,甚至有人死亡。另壹起拋物事件發生在深圳,受害者是壹名6個月大的嬰兒。

事情發生在深圳南山區蛇口街道。5月11日晚上9點,壹位媽媽抱著6個月大的寶寶在樓下散步。結果幾樣東西從樓上掉了下來,包括兩瓶洗發水。嬰兒被送往醫院。

經醫院檢查,嬰兒顱骨骨折,並有出血。當時他被送進了ICU。從普通病房轉出後,於5月13日再次抽搐,再次送入ICU搶救。

公安機關已介入調查。很明顯,這是壹起刑事案件。根據嬰兒父母的描述,現場掉落的物品不止兩件,而是很多件。所以很有可能存在故意高空拋物。

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性,高空拋物可分為故意和過失。2019,10最高法出臺《關於妥善審理高空拋物、高空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了高空拋物的刑事問題。

故意拋擲物體,可能危及公眾安全,未造成危害結果的,持續3年至10年,造成重傷、死亡的,持續10年以上,最高判處死刑。

拋物過失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7年以下)和過失致人重傷罪(3年以下)。

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筆者認為,扔東西的人很可能是故意的,比如家裏吵架後把東西扔了下來。

往樓下扔不同的物品會導致不同的量刑。最高法《關於高空拋擲物體的意見》規定,審理高空拋擲物體案件,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擲物體的地點、拋擲物體的情況和造成的後果,充分考慮社會危害性。

如果妳在二樓樓下扔雞蛋,壹般不會傷人,但如果妳在三十樓樓下扔雞蛋,很可能會死人。

如何識別“物”的危險性更重要。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也會綜合考慮這些東西的危險性。比如住在10層的人往樓下扔洗發水,大概和往樓下扔菜刀不壹樣。

2019年8月1日,上海某市民因家庭矛盾,從14樓將其家庭相關物品扔出窗外,砸向樓下三輛車,被抓後如實供述。同年6月29日,165438+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我們可以看到,不打人,判1年。這種情況下,這個6個月大的寶寶應該是重傷以上。扔東西的人很可能被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了避免這些悲劇的發生,我們應該向社會宣傳更多的相關法律知識,讓大家知道高空拋擲物體是有可能被判刑的。

另外,筆者建議這種情況下的那些拋物人,盡早投案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