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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用電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供用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用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用電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普及電力法律法規和安全用電知識;

(二)受理安全用電投訴並監督消除隱患;

(三)監督安全用電;

(四)查處危害供用電安全的行為;

(五)參與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安全用電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安全用電管理工作。第四條供電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和供用電合同履行安全供電義務,做好安全用電工作,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供電企業有權制止危害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第二章安全用電要求第五條電力用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用電設備,按照供用電合同安全有序用電,避免事故發生,維護用電安全。第六條電力用戶應當對所有或者使用的電力設施進行檢修、維護和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確保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第七條電力用戶應當配合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開展用電安全檢查,並按照整改要求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重大活動場所電力用戶應當履行安全用電義務,配合供電企業專項檢查,及時整改安全隱患,確保用電安全。第八條電力用戶用電設施產生的諧波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幹擾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應當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第九條單位電力用戶受電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第十條受電電壓等級為10 kV及以上的電力用戶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用電義務:

(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具有相關專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和安全儀器;

(二)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設計、安裝、檢測、定期維護和預防性檢測,建立電力設施基礎信息檔案;

(三)嚴格執行有序用電計劃;

(四)按照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對重要電力設施和重要供電部位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

(五)編制突發停電或電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六)規範電力設施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

(七)協助調查處理電力安全事故。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確定的重要電力用戶的電源配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並滿足連續用電的要求。第十二條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配備自備應急電源,並向供電企業申請辦理並網手續。

重要電力用戶需要改變自備應急電源接線方式,拆除或者停用自備應急電源閉鎖裝置,向其他用戶引入、轉讓自備應急電源的,應當向供電企業辦理相關手續。第三章安全用電服務第十三條供電企業應當加強輸變電、配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定落實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向用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力,及時解決公共供電設施引發的供電質量問題。第十四條供電企業應當開展電網安全運行和保障供電的重大活動用電專項檢查,加強重要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消除安全隱患,制定應急預案,預防和避免事故發生。第十五條供電企業應為單位電力用戶的受電工程建設提供必要的業務咨詢和技術指導;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參與用戶受電裝置設計圖紙的審查,進行受電裝置隱蔽工程的中間檢查,受電工程竣工後及時進行檢查。第十六條供電企業應當定期為重要電力用戶提供安全用電服務,指導重要電力用戶配置和使用自有應急電源,建立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用電事故應急預案。第十七條供電企業發現電力用戶的用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並指導其消除。